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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解套 蓝绿今联手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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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邱燕玲/台北报导〕由于被质疑窒碍难行且违反新闻自由,行政部门昨天就立法院已二读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争议条文,向国民党立院党团提出复议说帖与再修正文字,其中除恢复媒体报导免责条款,适用免告知当事人资料来源规定,并增订“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情形,免适用个资法规定。

*退回朝野协商阶段*

国民党立院党团书记长林鸿池指出,昨天他已和民进党团干事长李俊毅通过电话,确认今天朝野将共同提出复议,个资法修法草案将退回朝野协商阶段,但实际状况仍待今天朝野协商时确认,他并强调,虽然行政部门已研拟出再修正条文,但立法院不见得都会采纳,必须朝野立委有共识。

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柯建铭表示,今会与国民党团联手复议,再对条文进行讨论。

针对引发媒体疑虑,法务部建议执政党团在个资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依法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应在处理或利用前告知当事人资料来源的排除情形,回复增订最初行政院提案,“大众传播业者基于新闻报导之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也就是所谓“媒体免责”条款。

*恢复媒体免责条款*

不过,为兼顾公共事务知的权利与个人隐私,避免媒体报导偏差,造成个人伤害难以弥补,法部建议增订一款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搜集或处理必须符合的情形“与公共利益有关”。此外,法务部还建议增订另一款情形,“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不过这款情形有但书,“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同时明定搜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至于外界担心修法后导致网路张贴个人资料触法,法部建议增列一款排除适用本法的情形,“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

法务部还向执政党团说明未来个资法修正通过后的施行细则修正方向:一、订定一般性资料保护指导原则,有关个别产业应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标准,由各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二、将本法不确定法律概念予以具体化;三、明订委托关系的监督义务及个人资料处理权利义务关系,以厘清责任;四、确定本法执行个人资料保护事项的协调联系机制;五、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执行本法所订事项的报告及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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