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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三读 新闻报导免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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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7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个资法,原本遭质疑有侵犯新闻自由部分,朝野党团共同提出复议修正4条文,媒体基于新闻报导公益目的重新回到免为告知范围,民代免为告知部分则未列入。

立法院20日二读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将媒体、民代都排除在免为告知当事人的范围,引发是否有侵犯新闻自由的质疑与讨论。朝野党团在经过协商后,国、民两党团共同提出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中第9、19、20、51条提出复议,并以朝野协商版本修正通过。

根据三读修正的个资法规定,大众传播业者基于新闻报导的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可以不用告知当事人。

且非公务机关使用或处理个人资料,如果与公共利益有关,或是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来源,且使用该资料有比保护资料更重大利益,则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过当事人可以主动请求删除、停止使用相关个人资料。          

个资法中规定,单纯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以及在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的个人影音资料,只要没有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都不适用个资法。

此外,未来如机关、公司违反个资法规定,导致被害人个资遭不法搜集、处理、利用,侵害到当事人,该机关仍需负赔偿责任。

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实际损害额,可以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赔偿新台币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计算,单一原因事实请求损害赔偿总额最高以2亿元为限,如果所涉利益超过2亿元,则以所涉利益为限;但同一事件如果因为受害人太多,最低赔偿金额可以低于500元。

院会同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政府机关邀集民间团体、学者专家等,对“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资料来源”等个资法中的不确定概念进行讨论,共同研议订于相关施行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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