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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税大户 台政院修法延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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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7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3条条文修正草案,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执行尚未终结的欠税案件,追税期限将从5年延长为10年。

现行条文规定,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执行尚未终结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过 5年尚未执行终结者,不再执行。财政部表示,近日社会各界反映,这项条文形同对欠税人的租税大赦,对如期诚实纳税的绝大部分纳税义务人而言,显失公平,有修法必要。

财政部于修法说明表示,根据统计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执行,到今年5月7日尚未执行终结的欠税案件11万5115件,金额新台币1752亿5524万余元。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纳税是国民应尽的义务,落实追缴欠税,尤其是大笔税款,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及人民期待,财政部应积极与立法院各党团协调沟通,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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