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真相被掩 人权监察促立法会追究港府不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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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道)香港人权监察昨日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去年在法轮功学员遭强迫遣返案的判词中公开港府当局不坦白等问题,促请立法会跟进调查。人权监察要求当局采取有效的程序措施保护资料档案,制止执法机关继续滥权枉法。

入境处将法庭也蒙在鼓里

意见书引述上诉庭对台湾法轮功学员2003年被拒入境上诉案的判词指出,当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批评入境处既早已“销毁”监察名单,当局却没有告知诉讼另一方和呈报法庭,竟然乐于将所有人,包括法庭,蒙在鼓里,有违司法复核案件中政府部门应有的完全坦诚的责任。马道立首席法官质疑:“这种销毁行为本身,如无正当的解释,必定令人怀疑销毁的动机,并令拒绝入境的决定是否真诚地作出,受到挑战。”意见书除要求入境处解释和改进外,更要求律政司回应法庭对负责该案的政府律师表现的评论,以及律政司本身因应法庭批评而作的跟进和改善措施。

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许多重要的问题在这宗案件中浮现:究竟政府有关当局是怎样去处理这些司法复核案件,怎样去看它的责任,怎样去协助法庭了解实况,而律政署的律师的作为也受到很多批评。人权监察要求有关当局及立法会对入境处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门应有的完全坦诚责任(duty of candour)等有关问题,作出特别跟进。

意见书对港府当局涉嫌掩盖黑名单真相提出质疑:当局一再推说是基于“公共秩序”理由而拒绝台湾原告人入境,并在法庭内外一直抗拒提供有关的决定文件。其后经法官在庭上质疑,“时任署理保安局长汤显明,才在2005年9月,第二度向法庭提交誓章作辩解,首次指称有关监察名单的文件太敏感,故不能披露,仿佛资料齐全,也许当时事实亦是如此;但当法庭于2005年11月颁令当局交出有关文件时,当局竟才首度声称文件在法轮功学员被拒入境后3星期早就已全部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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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如果香港入境当局只是听命于北京,草率的拒绝入境,就等于把独立的入境权限拱手放弃,破坏了香港的良好管治。(摄影:潘在殊/大纪元)

销毁资料完全违反公义

罗沃启说:“我们有一个担忧,如果真的销毁了,当时已经没有了,这样的做法,可能令到一些独立监察的法庭或是其它机构不能有效的看到有关当局在作决定的时候,有否滥权或是其它的问题存在;如果那些东西(黑名单资料)事实上是有的,但是要隐瞒的,或是之后才销毁的,是因为法庭要它提交才销毁的话,就更加不能接受,因为这种毁尸灭迹的做法,完全和公义和良好管治相抵触的。”

人权监察促请入境处交代部门处理敏感资料的程序,及为履行完全坦诚责任而采取了什么新措施。罗沃启说:“我也有另外的担忧就是,有关的黑名单或政治监控的材料,如果长期保存在执法当局手上,对资料的对象不公平,所以当局需要和私隐专员公署和政府档案处的人员研究,如何在某程度上保存资料,以免执法机关借机滥权。”长远而言,人权监察要求政府制订档案法,以立法形式确保政府的档案得以适当地建立、保存、销毁及公开。

当局听命于中共 破坏良好管治

对于近年来入境处许多不合理的做法,罗沃启担忧另有内情,“比如香港的入境当局只是听命于中央的一些情报或者指示,很草率就拒绝入境,实质上等于是将香港这个独立的入境权限拱手放弃了,或者是破坏了香港良好的管治。”他促请当局维护人权,“没有理由我们去限制人家的出入境自由,去障綛一些正当的交流活动”。

他希望通过立法会的跟进调查,避免将来再发生同类事件。“当时没有坦诚布公,你可不可以在法庭之外,立法会这个场合里面可不可以坦诚布公一些呢?就算他坚持说,这些东西都没有了,这些资料没有了,是不是他们可以检讨一下发生什么问题,将来至少这些事不会再重演。”人权监察促请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采取行动,跟进有关问题。

促保存档案纪录 制止滥权枉法

人权监察指出:“不少外国的经验(如纳粹德国和南美多国)一再显示:不少侵犯人权的案件得到昭雪,都有赖于政府档案纪录,否则无论法庭如何努力,公义亦难以伸张。如果香港的档案纪录不全,执法部门不受有效监督,无论李国能还是马道立当首席法官,也奈何不了执法机关继续滥权枉法。”

遣返案原告:勿对中共存幻想

身为法轮功遣返案原告之一的台湾人权律师、法轮功学员朱婉琪,对于香港人权监察向立法局提交意见书,认为这是香港人权活动家的“良心之举”,值得称许。她表示,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严词责备港府不坦白,却又驳回原告上诉的判决,让台湾的人权活动家对于香港的“沦陷”感到惋惜。

朱婉琪指出,在上诉判决出炉之后,她在撰写台湾大陆委员会的一个专案研究计划“九七后香港司法独立之研究”时,便把这宗台湾法轮功学员控告港府的司法复核案及上诉判决作为分析香港司法独立的主轴。同时,她也将2007年6月底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傅学英提告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的香港“诉江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方面一些不寻常的处理,甚至是受到不当政治力影响加以分析,并作出结论:香港在处理北京敏感的议题上,无论是港府的作为或是香港的司法独立,都应受到港台两地人权活动家及社会观察家的强烈质疑。

台湾人民不信“一国两制”

她强调:“港府或是香港司法在处理任何与法轮功沾边的案件,都可以看到中共的鬼影幢幢,伸手玷污香港的‘一国两制’,现在台湾法政界人士已经没有人会相信香港是‘一国两制’。当初香港的‘一国两制’是中共拿香港为饵做给台湾看的,现在中共赤裸的原形毕露,加上港府对中南海在民主、人权的议题上弃守,更使得台湾人民不相信在中共统治下会存在什么一国两制。”

朱婉琪呼吁立法局采纳香港人权监察的建议,对有关问题作出跟进。她说:“这不是为了台湾原告,而是为了香港自己,香港民主人士及人权活动家一定要睁大眼睛监督港府所有显性或隐蔽迫害人权的作为,应该要求港府不能跟中共一样在人权议题上显凶相。同时,香港民主人权人士应该将所有中共背后操纵港府行恶的丑事、败事向国际组织披露,戳破中共在国际社会上营造走向法治的假象,一定要引起国际舆论对香港自由法治的关注,也就是在保护香港人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另一方面,台湾人民也可借着港府入境处对善良台湾公民暴力遣返出境事件,和今年1月底拒发世界知名的神韵艺术团体成员的签证,这种种迫害人权例证,来认清邪恶的中共,不要对中共心存幻想。”


马道立批评当局将法庭蒙在鼓里
人权监察促立法会讨论追究

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去年在一宗案件判辞中,公开批评入境处“乐于将包括法庭在内的所有人蒙在鼓里”,质疑当局销毁审理案件需要的文件,“如无正当的解释,必定令人怀疑销毁的动机,并令拒绝入境的决定是否真诚地作出,受到挑战”(注1),更直指入境处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门应有的完全坦诚责任(duty of candour)。香港人权监察就有关的案件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除要求入境处解释和改进外,更要求律政司回应法庭对负责该案的政府律师表现的评论,以及律政司本身因应法庭批评而作的跟进和改善措施。(注2)

2.去年9月上诉庭驳回台湾法轮功学员因6年前来港被拒入境的上诉案件,显示出政府当局未有履行完全坦诚责任。台湾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2月来港参加全球法轮功交流会时被拒入境,政府当局只推说是基于“公共秩序”理由而拒绝他们,并在法庭内外一直抗拒提供有关的决定文件。

3.在拒绝入境发生后多时,并在法官在庭上质疑后,时任署理保安局长汤显明,才在2005年9月,第二度向法庭提交誓章作辩解,首次指称有关监察名单的文件太敏感,故不能披露,仿佛资料齐全,也许当时事实亦是如此;但当法庭于2005年11月颁令当局交出有关文件时,当局竟才首度声称文件在法轮功学员被拒入境后三星期早就已全部被销毁,令法庭惊讶并不满。受害人有理由怀疑,也许当时那些的资料仍然存在,但是披露可能引起更大的滥权或其他的丑闻,因此当局宁愿受责,也不予公开。

4.时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上诉案的判决中,批评入境处既早已销毁监察名单,当局却没有告知诉讼另一方和呈报法庭,竟然乐于将所有人,包括法庭,蒙在鼓里,有违司法复核案件中政府当局坦诚合作的责任。(注3)马道立首席法官质疑“这种销毁行为本身,如无正当的解释,必定令人怀疑销毁的动机,并令拒绝入境的决定是否真诚地作出,受到挑战”(注4),更指当局有违政府部门应有的完全坦诚的责任。

5.人权监察特别指出,虽然司法复核的申请时限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的三个月,但入境处的内部惯例是要求在一名被入境处监察的人士,在他从监察名单(watch list) 上删除的三星期后将有关资料销毁,令法庭无从监督执法当局有否滥权。

6.在该上诉案件中,虽然马道立首席法官对入境处及律政司处理案件相关文件的手法作出批评,但法轮功的上诉最终仍被驳回。

7.人权监察认为,入境处应该随时准备其决定被司法复核的可能性,故此促请入境处交代部门处理敏感资料的程序,及为履行完全坦诚责任而采取了什么新措施。

8.在要求政府暂时保存纪录供法庭审核的同时,人权监察亦不希望政府的监察名单和政治监控的个人资料,暂存期间仍然掌握在执法当局手上,遭到滥用,因此建议当局征询私隐专员和政府档案处的意见,如何处理这些敏感的个人资料(例如如何暂时由档案署妥善封存至入禀期限过后即予以销毁),在保留证据令当局问责的同时,不至给它们借机侵权。

9.人权监察亦认为,入境处而至其他政府部门都必须建立有效的程序,管理因公事而建立的档案。长远而言,政府必须制定档案法,以立法形式确保政府的档案得以适当地建立、保存、销毁及公开。

10.人权监察得悉,立法会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将会于今天 (5月4日) 召开首次会议,讨论委任马道立首席法官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其他资深司法任命的推荐。人权监察认为,立法会除跟进资深司法任命外,亦应关注政府各部门行使完全坦诚责任的情况,故促请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采取行动,跟进有关问题。

11.不少外国的经验(如纳粹德国和南美多国)一再显示:不少侵犯人权的案件得到昭雪,都有赖于政府档案纪录,否则无论法庭如何努力,公义亦难以伸张。如果香港的档案纪录不全,执法部门不受有效监督,无论李国能还是马道立当首席法官,也奈何不了执法机关继续滥权枉法。

注释:
(注1)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Falun Dafa &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119/07,第56段:“A dramatic revelation such as this required a proper explanation from the Respondent not only as part of the duty of candour he had to fulfill but also because the very act of destruction, without explanation, necessarily gave rise to questions of motive for the destruction and as to the bona fides of the decisions challenged.” 判辞全文见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07/CACV000119_2007.doc

(注2)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Submission to the LegCo Panel o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Services and the Panel on Security, The Government’s failure to discharge the duty of candour and the need for fairness in immigration control and security matters as well as a proper system for managing government records.意见书全文刚已上纲,有意细阅者请到香港人权监察网址:
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Submission_duty_of_candour_3MAY10.doc

(注3)见判辞第61段:“The Respondent was quite content to leave everyone, including the court, in the dark.”及判辞第142段: “the court is entrusted to determine issues of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challenged by persons with standing to do so and it has for long been recognized that the court’s function is hampered if there is lack of cooperation and candour by the executive and that the expectation of candour 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ecutive and the courts.”

(注4)见判辞第56段。

香港人权监察
2010年5月4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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