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申请撤销诽谤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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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讯】香港亚洲周刊记者江迅告中国冤民大同盟主席沈婷诽谤一案,于7月21日在沈婷缺席的情况下,香港区域法院周兆熊法官作出一审判案书,判决沈婷败诉,赔偿85万港元。

于8月22日出版的第三十三期《亚洲周刊》报道了有关判决,并采访了当事人江迅。不过,沈婷日前表示,已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10年7月21日缺席审讯判案书。而香港区域法院亦命令于2010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香港区域法院7号法庭再次开庭审讯。

沈婷说,她是于6月14日以特快专递发信给香港区域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推迟7月12日的法庭审讯,但收到法庭不批延期的通知书已是7月12日。其后沈婷于8月9日委托朋友亲自递信到区域法院6楼,要求将庭审押后至9月中开庭,要求彻消2010年7月21日的缺席判决。

沈婷说,该次判决有欠公允,在法庭还没有听到她的意见,不应该只听一面之词:“任何犯罪都要有受害者的,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便能获取赔偿,就会出现了很多没有受害者的罪案”。

她认为,有些受到舆论批评的人,可以利用起诉,来抵消舆论影响,转换议题,掩饰自己,逃避查处,还可以使批评人蒙受各种损失:“这样案子在中国大陆就是以言入罪,势必发生寒蝉效应,今天此案发生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让我们静观其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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