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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修法 台检长:年龄界定须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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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最高法院7日划分出性侵“7岁以下”幼童判重刑的分野,为近来多起儿童性侵事件再添争议,对年龄、重刑是否修法,法务部10日举办公听会,让议题能被公众讨论,广受重视,凝聚各界意见。

民国88年,全程参与修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板桥地检署检察长蔡碧玉说,当初修法,法律就已认定14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性行为的同意能力,所以刑法第221条订定“奸淫未满14岁之女子以强奸论。”刑度也同强奸罪。而第221条对被害人的“意愿”并未有任何琢磨,这也是此次引发争议的问题。

她提出质疑说,当被害者为自保而表示“我愿意配合,只要不要加害我!”这叫同意吗?她说,应该要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压抑造成被害人意识自由来判断。

而交大法学教授林志洁表示,有没有性侵,最核心的保障即是性“自主的意愿有没有被违反”,只要违反意愿,加害人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迫害人的行为就应加重刑责。

林志洁强调,法律已订定14岁以下男女没有性行为的同意能力,也是在保障儿童身心健全发展很重要的要件。她也赞同修法限缩法官裁量刑度。

民间团体家扶基金会建议,司法正义、友善法庭,建立安全环境让遭性侵儿童能安心的出庭。而妇女基金会董事长潘维刚则建议,至少应把加重强制性交的被害人年龄提高到12岁。

强化家庭学校的性教育

一位中原大学的学生则认为,实际上并非14岁以下的男女没有性自主能力。她说,性的话题已充满在社会大环境,他们多少也受到影响,不表示他们没有自主能力。保护儿童更实质的工作应该是预防胜于治疗,何谓性?什么是侵害?学校及家庭的性教育很重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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