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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欠债 法院判附卡人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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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4日电)1名男子因积欠卡债新台币24万多元,银行转而向附卡持有人提告,要求依契约规定替正卡人还款。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契约内容不清,判附卡持有人不需赔偿正卡的卡债。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萧姓男子民国92年向台新银行申请“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并让李姓女子持有附卡;但萧男截至去年7月底,共刷卡24万多元,李女也刷卡3000多元,再加上刷卡利息,2人共欠银行30万多元的卡债未还。

台新银行认为,信用卡申请属于定型化契约,正、附卡持有人必须彼此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女连带替正卡人还款30万多元的卡债。

法院审理时,李女向法院主张,当时签银行定型化契约时,银行仅要求她填写个人资料,没给她审阅契约的时间,导致她不清楚自己要替正卡人负担卡债。

法官审酌银行在申请信用卡时,只有正卡申请人填写资料,并未让附卡人详细阅读契约,且契约中关于连带清偿责任部分,银行也无任何反白、画线或其他特征足以提醒消费者注意;此外,银行只给李女看信用卡简易申请书,申请书中并无任何关于“连带债务人”、“连带清偿人”等文字。

法官认为,银行主张信用卡附卡人应连带清偿正卡人的卡债,应属无效,驳回银行的请求,判决李女只需赔偿自己的卡债3000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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