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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索贿案二审改判 无罪变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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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综合报导)前总统陈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审出现逆转,台湾高等法院13日二审宣判,陈水扁从一审的无罪改判18年,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诉。

特侦组于民国98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余元,起诉扁珍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遭依洗钱罪起诉。

去年11月5日,台北地院一审宣判,合议庭认为“金融合并案”非总统权限,国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项时,“贿求”也难以认定,判全案所有被告无罪。

不过,台湾高等法院昨天二审宣判却出现大逆转,陈水扁被改以贪污、洗钱罪判刑18年,褫夺公权9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8,000万元。而吴淑珍则依洗钱罪判刑11年,易科罚金1亿200万元,褫夺公权8年。

高院审判长张传栗认为,宪法经过7次修改,总统职权实质扩大,对金控业具有影响力,因此改判有罪。

至于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则因与陈水扁同涉贪污罪判刑,从一审的无罪被改判刑8年,褫夺公权6年,共同犯罪所得财物2亿元应与陈水扁连带追缴没收。陈致中以洗钱罪判1年徒刑,并科罚金400万元;黄睿靓判6个月徒刑,并科罚金200万元。

另吴景茂、陈俊英各判3年、缓刑2年,但因符合证人保护法予以免刑;杜丽萍涉洗钱,判刑3个月、缓刑2年;马维建协助洗钱判刑8个月、缓刑2年、并科罚金130万元。其余12名被告,包括扁女陈幸妤、前国泰世华副董事长李明贤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改判有罪部分,仍可上诉三审,但受速审法限制,一、二审均判无罪部分,检方只能针对判决抵触宪法或违背大法官解释、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诉,陈幸妤等人可望自此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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