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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无薪假非雇主可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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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29日电)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说,“无薪假”非法律名词,更不是雇主可恣为的权利,18日已通令地方劳政机关注意企业实施“无薪假”状况,如果知道有企业实施“无薪休假”,应依规定查访。

外界关注企业实施无薪假情况,立法院社会福利与卫生环境委员会31日邀劳委会主任委员、经济部次长与经济部工业局长等人专案报告当前就业市场无薪假规范、现况、对社会影响及具体解决方案并备询。

劳委会的书面报告指出,18日已通函各地方劳政机关,如果知道有企业实施“无薪休假”,应依规定派员查访,若违反相关规定者立即督责改善。

劳委会表示,“无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词,更不是雇主可恣为的权利,雇主如片面减少工资,可依法裁罚新台币2万到3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公布企业名称。不过,企业如因受景气影响,致有停工、减产或相当亏损情事,为避免大量解雇劳工,与劳工协商采取“无薪休假”共度难关,但仍不得径自为之。

劳委会说,会辅导劳资双方以“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协议书(范例)”协商 ,订出实施时间和方式,实施期间的兼职规定,雇主仍需提拨退休金等,且按月计酬的劳工每月薪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1万8780元。

劳委会报告指出,将召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及跨领域人员,共同组成“稳定就业辅导团”,主动入厂了解企业产能状况及人力运用情形,提供行政资源及措施相关资讯,并协助劳资双方良好互动及劳资对话。

劳委会同步推出“充电再出发训练计划”,鼓励劳工“无薪休假”时参加训练,提升技能。主要协助对象为经劳资双方合议减少正常工时达每二周16小时以上劳工,补助劳工全额赴外参训费用,并依实际参训时数,另核发训练津贴,每人每参训1小时,发给100元训练津贴,每月最高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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