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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

因“信”赖而“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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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19日讯】上周我们说明了遗嘱的恼人缺点:要经过耗时费财的法院认证程序(probate)、有多州不动产就得到多州法院认证、遗嘱真伪易受争议(will contest)、因着遗嘱认证,个人隐私的资产内容会成为公开纪录。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s)没有上述缺点,且有助节省遗产税和生前理财。早在1991年,美国退休人员协会(AARP)的研究报告便鼓励民众避免使用遗嘱,开启了信托规划的时代。但至今仍有许多人犹豫不决或是不知不觉。上周,两位新客户来访,听我讲说后,表示他们首次听说生前信托,惊喜的他们争相走告亲友。

什么是信托(trusts)?简单说,信托是西方法律的产物,涉及三个角色:设立人(settler 或 grantor)、管理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设立人将特定的财产托付、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不能恣意使用这笔财产,须根据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这个信托。有人以为信托就是把钱交给别人管,暂时或永远拿不回。其实,这要看信托的种类和用途。

财产传承所用的可撤销之生前信托,有点像设立、经营公司:信托设立人有如公司创办人、信托管理人有如公司执行长,而信托受益人则像是领分红的股东;这三个角色可由一人扮演(像是一人公司)。
以张太太为例,张太太可以设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将她特定的财产转到信托下,在张太太有生之年,她是信托管理人兼受益人,可自由取用信托财产或买卖投资。张太太可定她过身后的信托受益人,这些新受益人一般就是张太太遗产的继承人;张太太也可指定接下来的信托管理人(常是继承人之一),并书面指示要如何分配信托和其他财产。这类信托容许设立人轻易修改信托内容;过世后,信托不须经法院认证,省时省钱;夫妻也可透过律师精心设计此类信托来节省遗产税。

篇幅有限,日后会再说明更多信托规划的种类和功能。民众最好利用律师楼的免费咨询服务,来确切了解信托对您个人的具体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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