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黑老大案曝光 黑白通吃 上演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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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1日讯】19日下午,涉及多名保护伞的广东茂名的黑社会组织李振刚团伙案曝光。黑老大获刑20年,罚金1亿零30万元。李振刚原系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在当地有“左手公安、右手法院”之称。该团伙被告人中有中共刑警支队原副大队长、法院原庭长等人。该涉黑团伙共24人被定罪量刑,另有一批相关联的被告人另行审判。

据《南方日报》报道,有关部门指控,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从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杀人、诈骗、敲诈勒索、伪造证据、非法经营、洗钱等17宗罪,加上团伙中多名中共官员犯下的包庇黑社会组织、徇私枉法、受贿等罪名,指控的总罪名约30宗。

经查,为李振刚充当保护伞的有7人。分别是:中共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何铭杰、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其中,后3人为本案同犯接受判决,前4人涉及其它犯罪,另外审判。

李振刚7宗罪判20年

19日下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3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人民币1亿零30万元。

王日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经营罪,犯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开设赌场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8年,决定执行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101万5千元。

冯日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经营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犯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100万元。

李永才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3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30万元。

何铭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梁彬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其他1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定罪量刑。

黑白通吃 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述中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之下,在广州市、茂名市等地首先以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该组织的成员也以个人或合伙参股方式发放高利贷,以10%~3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后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利息从中牟利。

据悉,因被害人无法归还高额债务,李振刚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债务人追债或者逼迫债务人将高利贷利息包含在内重新写成借据,再伙同被告人何铭杰、梁彬及严得等人,将“高利贷”伪造、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从而掩盖高利贷的实质,再通过被告人何铭杰、梁彬等人以各种手段侵吞借款人的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

李振刚的奥业公司其实是高利贷公司,他在发放高利贷、回收债务的过程中,经常使用奥业公司的名义进行账目资金往来以作掩饰。借款人无法归还高额债务时,被告人王日强、冯日进为其追债,被告人王日强、冯日进又纠合被告人林志民等10多人到借款人住处和办公室以骚扰、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债务。

该团伙还逼迫他人写下借据,利用借据将高利贷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向当地法院起诉。使本来非法的高利贷,在法院的判决下生效,并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该团伙以此或暴力手段保障高利贷的利润。

据悉,该黑社会组织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团伙成员有六、七十人之多。

(责任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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