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重庆英才何显平的血泪控告

【大纪元2011年12月24日讯】
控告人:
何显平:女,40岁,中专文化,高级农民技师
身份证号:51023069042780
地址: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烈火村17组
名称:何显平养殖场
手机:15010935346

被控告人:
(一)江涛男大足县县委书记
(二)北京大兴交通支队

控告目的

一、因非法拆迁、滥用职权,抢劫大型养殖专业户导致何贤光一家流浪他乡(京城),含冤九泉。被害人何贤光之死并非一起普通交通事故逃逸案,而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请求中央有关部门依法查清死因;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何贤光死于一个假交通肇事逃逸事故,2009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做出复核结论。责令大兴交通支队重新调查、认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交通支队作出(2010)第150号的错误认定,又以交通事故逃逸来掩盖故意杀人移尸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请求中央有关部门将幕后黑恶势力凶手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事实与理由

(一)滥用职权抢劫大型养殖专业户,雇凶杀死户主并移尸,打击报复死者亲属。控告人因大足县县委书记江涛等行政逼迫信用联社造假案起诉借款;还有行政判决令把养殖场视为“普通民房”来掩盖事实真想:经组织黑恶势力、强占房产3,068平方米、种猪35头、仔猪310头、种鹅880只、种鸭620只;养殖设备139,457元;再用40万雇凶杀死老父何贤光并移尸。尸体冻结在北京大兴区诚盛仙殡葬服务中心(想毁尸灭迹)。

1、死者何贤光男1940年出生膝下无儿子,只有四个女儿,长女何显平中专毕业即返乡创业,1994年开始发展规模养鹅,1996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正是认定为养鹅专业户,并颁发了带头致富奔小康的大奖牌。1996年名载中央农业部《英才谱》,12月大足县人民政府命中科技示范户,媒体纷纷为此报导,至此得到了国家的优抚款9万元,其实至今我们分文没得;1998年大足县政府发展种猪,有我们个人来垫付来喂养,一年半后不付分文用欺骗手段掳走38头种猪,只给5.2万元至今也未兑现。

2、2005年大足县政府开始非法征用土地(没有任何合法征用土地手续)不但不按国家规定给付养殖场拆迁补偿、安置费,还无辜地把我们经营13年的规模型养殖场定位普通民房拆迁,把圈舍定“违法搭建物并罚款20500元”,为此产生纠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该法院以没有收到再审申请为由来窜案、窝案、拖案不办,共同达到抢劫的目的来掩盖事实真相。他们先出动大批“黑警力”把我们全家人全部抓到乡政府关押起来。后把养殖中心种猪35头、仔猪310头、种鹅880只、种鸭620只;全部掳走。强占房产3,068平方米、养殖设备139,457元拉派出所后院銹烂,把当时养殖的所有种猪、仔猪、种鹅、种鸭竟以11万元的低价卖给餐馆,就这样公然地把这个劳动致富。名震一方的“带头羊”、名载中央农业部《英才谱》的养殖能手一日之间沦落成一个一无所有、负载累累的乞丐。迫使我们一家三代不得不来北京上访。

3、2009年1月25日,我父母及两个妹妹被重庆市驻京办关押在北京通州的一个黑监狱内,并逼迫七旬老人何贤光同他的女儿一起给地方接访雇的打手下跪,四天后被接回大足县并被朱淑华强行收走父亲一代身份证,然后父亲又办了第二代身份证快件派出所不给。当时信访主任李长春威胁我妹妹说:“你们继续在北京上访,就会死在上访路上,我们会动真格的……”此后我们全家不管谁出门都得看时间,以防不测。

4、2009年两会前夕,大足县邮亭镇派出所长在北京陶然桥北(343车站)看见何贤光并对其进行了跟踪,45天后,何贤光就不明不白的死在北京,移尸到公路上……

5、2010年除夕(控告人生小孩10天前)被驻京办接出关进安元鼎黑监狱后,被北京警察送到北京医院。

6、2011年2月2日(除夕夜)控告人一家四口上了救助车被送到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然后被驻京办接出关进北京黑监狱7天(未满周岁的幼儿无奶粉,七旬老人没饭吃,有病的小妹冷的不行),半夜扔到公路边……。

(二)不服行政雇凶杀死户主并移尸,由2002号交通事故来掩盖,经2009地134号假尸检。不服再经兴公交认字(2010)第1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9年4月15日,我年迈父亲何贤光早上吃完早饭出门到信访部门上访,出门时间是5点10分(因为怕出事父亲每次出门我们都会看时间),有母亲和小妹何显慧为证,还有环卫工人证明父亲大约在5点35分左右从其身边经过,当时其还听见父亲哼着歌走过(接警时间于事实不符)。可他这回一走就再也没回来。直到六天后,在知道父亲永远离开了我们。尸体冻结在北京大兴区诚盛仙殡葬服务中心。

一、大兴旧忠路德众堂大药房西并不是何贤光死亡第一现场

2009年4月15日早晨5:06分据报案人声称旧忠路红星医院路口北侧路上躺着一个人可能是被撞了,在当时报案人也不知道何贤光是什么时间被撞躺在路上的,没人肯定一个准确的时间是怎样发生的。所以,我们认为此交通事故现场不是案发的第一现场。(何贤光此时还在家中,早晨5:10分才出门)

1、现场照片明确显示,所谓的事故现场前后既无刹车痕也无死者血迹。
2、现场照片显示明确,案发时间的此路段并非行车高峰—–几乎无车辆行驶。
3、现场照片显示明确,何贤光背包平放在胸前,令人不解的是头顶部受伤,背包却平放在胸前,伤如何形成???包又如何平放???
4、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交警出警时天黑没有太亮(警车的车灯是亮的、路边的门面房的灯也亮着),在天没有太亮的情况下,报警人如何看出何贤光当时是死的?又如何能看出何贤光死于车祸?(现场既无血迹也无任何刹车痕迹)为什么当时出警的是交通警察而不是110公安民警???
5、根据京大公物证(病理)字(2009)第1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何贤光除右肩(后)背部见挫伤5.5CMX5.1CM外。身体后面的其它部位没有异常(青紫、瘀血等),然而现场照片明确显示,被害人何贤光躺在马路时腿下还压着一索纳塔轿车的前脸,死者何贤光除了丢掉性命外,其骨头及身体其它部位包括肉皮在内都没有明显撞伤痕迹,更为可疑的是轿车前脸被撞掉而且撞坏了,在此情况下为什么对死者何贤光没有造成任何的损伤???

二、不服兴公交(2010)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依法撤销

1、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报警时间与死者何贤光实际离家时间不符(何贤光实际离家时间4月15日早5点10分按平常走路时间计算从家到事故现场起码是5点40分左右)
2、事故认定书中明确的事故发生时间为4月15日5点05分缺乏事实依据(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人证言可证实何贤光于5点05分发生车祸)。
3、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肇事车辆从何方向而来?
4、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死者何贤光是从正面被车撞的还是从背面被车撞的?
5、不服交警不以移尸现场痕迹来鉴定,以本人上告材料来定性。
6、不服北京兴公交认字(2009)第2002号上告经第031号复合,重新认定经大足县买通后拒绝破案,有证据证实经领导批示造假。
7、不服再经(2010)第150号确定某某为全部责任,何贤光为无责任,请问是大足县雇凶杀人还是驾驶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法规,北京市大兴区交通支队应依法撤销(2010)第150号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事实足以证明,大兴交通支队认定何贤光死于交通事故不但漏洞百出,而且在程序上也明显违法,老父何贤光被大足县行政雇凶杀死后,用钱买通交警三次造假使我们冤上加冤。

为此今特向中央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亲自督办老父命案,使大足县政府依法尽快解决因黑恶势力而非法抢劫大型养殖专业户雇凶杀人移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千万元,还我养殖并依法追究江涛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何显平
2011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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