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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理 台政院修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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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有违反法令或有碍健全经营时,主管机关得限制其经营或执行业务范围,或命公司解除经理人等职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基于保险业经营业务需要,以及防制保险犯罪与道德危险,未来草案通过后,将允许保险业者于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得搜集医疗、病历、健检等个人资料。

草案也增订,具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照;具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人公司等,应建立内部控制等制度,若未建立内控、稽核制度者,将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草案规定,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新增,业者若拒绝主管机关检查财务状况时,或是答复不实等情况,将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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