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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诈欺罪是否提高刑度 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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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陈虹瑾、赖又嘉台北14日电)“台嫌遣陆”事件日前引发外界讨论是否应提高诈欺刑度,遏止犯罪。法务部政务次长陈守煌表示,现行刑法一罪一罚制度,仍能重惩连续诈欺犯,无需调高刑度。

菲律宾和中国大陆去年12月在菲国马尼拉地区逮捕电话诈骗集团,菲国年初将14名台籍嫌犯遣送中国大陆,引发台、菲外交争议;台湾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接到诈骗电话,甚至有人受害,引起不少提高诈欺刑度的意见。

多名专责侦办诈欺案的刑警表示,诈骗集团骗钱不手软,受害人动辄损失新台币数百万元,不少人还赔上棺材本,支持提高刑责;刑事局长林德华日前也提及,诈欺犯刑责偏低,建议修法、从法制面着手,遏阻嫌犯再犯及有意犯罪者效尤。

不过,实务侦、审诈欺案的检察官及法官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民国95年新刑法上路,采用重刑重罚主义,删除将犯数案并案审理的连续犯规定,改为“一罪一罚”原则,最高可罚至30年,没有必要修法。陈守煌也认为,一罪一罚制度仍能重惩诈欺犯,无需调高刑度。

检方高层指出,加重刑期虽有吓阻犯罪作用,但也造成办案人员、审判人员另一种挑战。调高诈欺罪刑度可能会降低嫌犯与检警配合的意愿,且某些诈欺罪的不法金额很小,却也必须受重刑惩罚,反而会造成法官判不下去的问题。

部分检察官认为,解决诈欺犯罪的重点是“抓得到、判得到”,除了执法人员要全力缉捕诈欺罪犯外,诈欺犯罪的样态很多,不法金额小到1000元以下,多达数百万元以上。现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不会造成法官量刑失衡问题。

多数法官也不建议再修法加重诈欺刑度,有法官指出,每种犯罪型态其实都不容原谅,立法者就每种罪名订立不同刑度,也是考量犯案型态不同。

有法官直言,诈欺固然可恶,但总不能将诈欺罪的刑度提高,与杀人罪相提并论,未免有失衡之虞。法官可以在现行法律下,对触犯多罪者订较重的应执行刑度,同样可达到惩戒诈欺的效果。

有法官建议,可修法就不同诈欺型态订定不同刑度。他建议在诈欺罪中,再细分法条区分犯罪手段与刑度,或明文规定处罚任意提供账户供犯罪集团使用的被告,可让法官量刑时更有标准,构成要件更为严谨,定罪率也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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