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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未分配盈余税率 初审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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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8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所得税法第66条之9修正草案,初审通过将现行企业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民国100年度起,改为加征15%。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上午审查由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提出的所得税法第66条之9修正草案。

赖士葆提案说明时指出,当营所税在20%时,实质股利税率为28%,但去年营所税调降为17%时,换算下来实质股利税率降为25.3%。在两税合一的前提下,与综合所得税的40%税率相比,差异扩大到近15%,将使得企业倾向不发放股利,不仅使一般小股东权益恐有受损之虞,也会扭曲税制的公平性,增加国库负担,影响国家整体租税制度的完整性。

赖士葆因此提案,将企业未分配盈余改为加征15%的营所税,让实质股利税率提高到29.45%,以防止企业扩大保留盈余的倾向,缩短营所税率与综所税率的差异,国库也可增加约新台币100亿元的税收,并兼顾租税正义。

财政部对赖士葆的提案表示赞成,但经济部认为,调降营所税率从99年度开始施行,企业保留未分配盈余的状况尚待持续观察,基于产业发展及赋税公平考量,建议维持现行课征10%营所税的规定。国民党籍立委罗明才也认为,应该邀集各部会充分讨论。

委员会经过协商后,财政部提出文字修正,改为企业“自100年度起,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15%营利事业所得税”,获得委员会通过。全案提请院会审查前,不需再经由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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