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商城县反腐农民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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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07日讯】控告人:金荣山,男,汉族,农民,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月塘村,手机:1352601333

被控告人:侯志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宗鹏,商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黄金山,原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任职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肖锐,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控告人:侯亚萍,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控告人:罗浩,商城县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王青树,商城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控告事项:

要求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怠忽职守罪追究三被控告人:侯志强、黄金山、罗浩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涉嫌徇私枉法罪追究四被控告人:宗鹏、肖锐、侯亚萍、王青树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明知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却故意违法立案、公审、判处,虽信阳中院为保护以上被控告人改判了控告人免于刑事处分,但致使控告人在牢中关押了9个月、并造成本案中的王幼德含冤而死。

1、宗鹏四处找案来迫害控告人:因控告人信访反映商城县官员的贪腐问题,2008年元月2日,宗鹏仅凭一张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违法假票据(附有扫描照片)就抓了控告人,并声称已经在各地查找控告人的问题一个多月。在与控告人第二次做笔录时,当控告人审阅完笔录后宗鹏又说自己写涂了重抄一遍,在重抄时有意将“王幼德说”四个漏抄,改变了本句话原来意思,极尽小人之能,后找官员涂家友做了与第一次相反的口供。

2、公安机关在查抄控告人家时,为达到割断与外界一切联系,破坏控告人家的正常经营生产,宗鹏等人将控告人家存放各类文字材料、通讯号码本、做生意用的记账簿、欠账单、合同单、手机等全部查抄、封存,由于现场宗鹏已经仔细核查了封存物品,既不和本案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禁的物品。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侦察人员在七日内退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但他们长期封而不查,也不随案移交查封物品,扣押封存长达九个月零两天是法律规定期限的38倍。

3、商城县检察院检察员侯亚萍、肖锐违反《刑诉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一审庭审前仅向一审法院移送了编织控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对控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并没有随案移送。经辩护人交涉后仅在开庭当天交出了3月14日的《讯问笔录》。至今,检察院仍隐藏着元月中旬批捕科的《讯问笔录》,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审理。

二、明知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却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违法对控告人进行枉法逮捕、公审、判决。

王幼德的儿子王怀明被处罚的7千元的社会抚养费只有在上石桥计生所依法收取后,才由私有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在王怀明还未交纳之前,上石桥镇计生所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只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敲诈勒索的犯罪物件“公私财物”不应包括“可期待的财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告之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当时王怀明夫妇都在外地打工,7年多的今天,他家还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而上石桥计生所目前尚未作出处罚决定,涂家友非计生所执法人员,他安排开出的违法票据,只是用于欺骗王幼德的道具,这一可期待财产自今也没有进入征收程序。

在控告人一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公私财物”,在侦察阶段由于宗鹏等法律水准低下、急于讨好腐败官员,倒也在情理之中。在公诉、审理阶段,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岳路献、马纲权两位律师已就此条专门进行了阐述,而肖锐、侯亚萍、王青树等仍不予采纳就是明显的徇私枉法。

三、明知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故意违背法律强行公诉、判决,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控诉人被抓不久就引起国内外的关注,但被控告人不迷途知返,仍然蹂躏法律、对抗社会的舆论。他们的这种行为虽然显示了自己在地方上的特权,但却是和中共中央权威较劲,破坏了中共中央以法治国的理念。让中国和世界人民看清了中共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法治国、还是以腐压民?

四、控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

(1)控诉人手里有王幼德等人用范围子村2002年超生人员的罚款名单、上访上石桥计生所的两份原始材料。材料上的上访内容正是王玉坤和涂家友,在本案所陈述的高棚村、范围子村的计生问题,署名是王幼舟、刘荣山、杨新有,时间是2004年4月15日。证明他们上访与控告人毫无委托之说。(详见附图王幼舟、刘荣山、杨新有的《投诉材料》)

(2)胡成舟一审、二审都证明是上石桥计生所委托控告人调解王幼德的上访事情。在二审阶段,控告人的家属又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新的证据,证明涂家友找到控告人询问王幼德的问题,涂家友当着控告人、胡成舟、陈修宜的面,亲笔给控告人留下自己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委托控告人发现王幼德什么情况,随时和他联系。一审、二审审判人员也都找到胡成舟核实了情况,并都做了笔录。因此,才发生了控告人发现王幼德要上访,和涂家友联系的事情。

(3)控告人在2008年元月2日未抓捕前和涂家友有原始电话录音,并提交到法庭。涂家友说:“我说实话金荣山是出来协调”、“并不是说他(金荣山)帮王幼德敲诈。”“就这个事,王幼德准备告这个事”、“俺们当时这个事,叫金荣山出头帮这个事化解了。”由此可见,控告人的辩解与涂家友的对话录音及有关证据相吻合,证明了控告人不但不是在敲诈勒索上石桥镇计生所,反而是在帮助计生所协调王幼德的上访问题。

(4)控告人附有上石桥计生所开给王怀明的罚款票据的扫描图片,乡计生所至今也没有对王幼德的大儿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张社会抚养费票据因没有县计生委的财务专用章就是一张违法、违规的票据,当时仅起到地方政府欺骗王幼德的作用。根据豫财综 [2003] 44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而这张票据因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是1张违规违法的假票,毫无价值。

(5)王幼德在病重取保候审期间,上石桥公安派出所所长梅寒到王幼德家,劝王幼德认官员编造的罪。说王幼德什么事都没有,官员的目的是征对控告人的。致使是60多岁又是文盲的王幼德为了自保,不但在法院开庭时没有律师;也不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足以推翻本案的原始证据;还随着公诉人的话说。入狱后,才知道上了官员的说客梅寒的当了。详见人民网强国社区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1746383

上述人员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各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亵渎了国家机关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公民权
利,其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规定的犯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公义。控告人特此提出上诉控告,请求各级人大、政法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立案并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金荣山
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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