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重罚违规售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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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4月19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政府昨日建议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加强直接促销规限,市民有权选择拒绝让资料搜集者转移或出售个人资料。如违法出售个人资料,最高可被监禁5年及罚款100万元。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指政府部分建议与私隐专员公署立场不一,表示失望。

八达通售卖200多万日日赏客户个人资料牟利,令个人私隐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政府昨日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公众讨论报告,计划于今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在直接促销方面,政府会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向市民解释,资料是用作宣传什么产品或服务、可能转移予什么人士,以及哪类个人资料会被转移。有关资料如以书面形式提供,版面编排和展示应让拥有正常视力的人易于细读,描述应易于理解。

同时,资料使用者亦须提供拒绝机制,让市民可选择不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如资料使用者在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选择后30日还未收到回复,即可视为资料当事人没有拒绝。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可判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3年。

在出售个人资料方面,如未经同意出售个人资料,或者令当事人蒙受损失或心理伤害,会定为罪行,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蒋任宏忧售资料变相合法化

不过,私隐专员蒋任宏,就认为部分建议与公署的立场不一,又对当局决定不赋予公署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表示失望。

蒋任宏指出,政府提出的拒绝服务机制,指市民如在30日内未回应资料使用者有关出售资料的通知, 就视为没有拒绝接受销售活动,这样实际上会令出售个人资料合法化,认为这个机制与公众的强烈反对有距离。

蒋任宏亦对政府不赋予公署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等权力的决定,感到失望,认为不符合公众对加强公署制裁权力,以及更积极阻吓私隐违规的期望。蒋任宏又希望政府,尽快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拒收人对人促销电话中央登记册。

人权监察倡设私隐审裁处

香港人权监察亦对政府拒绝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又无有效的替代措施,表示遗憾。人权监察指出,政府不拟实行的措施,包括更严格规管敏感个人资料、授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向受屈的资料当事人判给补偿,以及就严重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处以罚款的权力。

人权监察指,私隐条例生效至今,仍未有任何一宗法庭案件得到赔偿,建议设立私隐及平等机会审裁处,处理私隐和歧视案件,作为一个便捷和廉宜的渠道,让受屈人易于寻求公道,以及惩处违反私隐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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