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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塑毒国赔案 台环署:非权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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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湾台北报导)李姓民众5月11日于宜兰购买并饮用“统一宝健运动饮料”,之后凭购买发票向行政院、环保署、公平会、卫生署、经济部工业局及统一公司所在地(宜兰县政府、桃园县政府和台南市政府)申请国赔1元。对于首宗塑毒国赔案,环保署28日召开国家赔偿处理事件委员会后指出,食品乃卫生署《食品药物卫生管理法》的责任,非环保署职掌权责范围。

环保署表示,于收到国赔请求书后,立即依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之规定,于收件后三十日内召开国家赔偿处理事件委员会,而其他单位亦会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分别召开国赔委员会审议。环保署指出,首宗塑毒国赔案经委员会讨论审议结果,由于“食品”非环保署主管业务,“食品”亦非毒性化学物质法之管理规范范畴,李姓民众购买之“统一宝健运动饮料”属“食品”,系属卫生署食品药物卫生管理法之权责事项,非环保职掌权责范围。

环保署也指出,李姓民众为国家赔偿请求时,应指明:(一)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之行为确有不法;(二)须公务员有故意过失;(三)须请求权人之自由或权利受有侵害;(四)须不法行为与损害之发生有因果关系之要件。若未能具体指陈,则国赔请求即难谓有据。环保署将依国家赔偿法规定作成国家赔偿事件处理理由书,若李姓民众不服理由书之内容,可依国家赔偿法第11条之规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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