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烟台市民警对企退职工的抓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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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5日讯】烟台市一位刘副秘书长约定5月30日与企业退休职工10人代表小组进行关于:140元生活补贴、35%住房补贴、5,000元阳光工程的答复,后来临时通知代表改在27日进行。广大退休职工并不知情,30日上午9点左右近4,000名退休职工聚集到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礼堂前的大道上,只为了尽早听到政府的答复意见。由于群众没有见到自已的代表到现场,担心代表被公安拘禁,“我们要见代表,把我们的代表交出来”的声音由小到大一浪高过一浪。10点过后,群众的情绪激动起来,把人大门前的马路和南山公园的十字路口堵塞住了,造成车辆绕行。对众人堵路的行动,公安民警可谓“宽宏大量,既不劝阻也不制止,冷静的看着群众堵路,如此守株待兔的作法想必早有安排,直至午后3点人群才渐渐散去。后来得知当晚至第二天早上,几处派出所抓捕了9名退休职工,当日交保释金后释放了6人,拘留了3人,其中两女一男。


烟台市人大门前、路边、南山人园十字路口的现场照片。(知情者提供)


5月31日上午,群众继续前去聚集,人数自然不及昨日,民警及便衣民警人数大大增加,据说把牟平区的民警都调了过来。由于警力加强,抓捕已不需要过后跟着录像进行了,当场动手概不赊欠,其中有个女同志不肯离开马路,上去4个小伙子把她抬上汽车上拉走了。两天来传说有11人被逮捕过,具体拘留几人释放几人无法得到官方的证实。不问这些老年人堵塞马路的原因,不管其年龄几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照以上规定,被捕退休人员符合哪条规定?用以上法律衡量,烟台市公安民警的抓捕行为应属于使用法律过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在群众有违反交通秩序行动的时候,民警为什么不照章办事劝阻后驱散他们,而是看着他们去堵塞马路,这和栽赃陷害有什么区别?依据偷拍的录像,背后定罪的作法,有那一点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人大门前有臂挽臂的两排民警挡在电动门前,他们的面前是3、4排退休职工,面对面的站着,是谁从退休职工背后用力把他们向前猛推,许多人扑倒在地,当他们刚刚爬起立足未稳立的时侯,人大门前的民警向前猛推,许多人又仰面躺倒压在一起,这突如其来的合力算得上配合默契,这样精彩的录像是不会公开的。用这样的手段把花甲之年的老人推进拘留所的时候,人民警察同志们,警官同志们,你们想过你们的父母为什么没有出现在这个维权行动的人群中吗?他们是为了你们的饭碗呀!

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些对被拘交保释金释放人员的情况,为免他们遭报复其间,不便多作报导。自事发(5月30日)的第4天(6月2日)仍有人在路上被跟踪抓捕。

目前烟台市从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有组织的对退休职工中他们认为的重点人物,以了解他们的要求为名进行走访,目的何在只有以后的事实才能说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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