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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改会针对江国庆冤死案提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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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司改会及江国庆的母亲8日在立法院举行“军法再审、不起诉再议-江国庆的鲜血可以换来什么”记者会,司改会表示,涉及江国庆案的空军作战部司令陈肇敏等都是共犯,却不起诉,司改会提起再议,陈肇敏等应以滥权追诉致死罪之正犯或共犯论处。江母表示,绝对告陈肇敏等人到底。

国防部军事法庭8日针对江国庆冤死案再审,江案律师团也已经对陈肇敏等军官的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司改会执行长林峰正表示,由陈肇敏担任主席的“0912专案小组”,在民国85年10月2日曾开会决议,以刑求、逼供、诱骗方式让江国庆自白认罪。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1条规定,陈肇敏等人应视为正犯或共犯。

林峰正表示,特侦组在不起诉陈肇敏等人的处分书里说,之所以认定陈肇敏等人,不适用刑法第125条所说的“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是采取所谓“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他们要请问检察总长为何一定得采取这种方式解释呢?

针对“目的性限缩解释”,尤伯祥解释是针对法律规定如果不明,担心适用范围过大,所以才针对立法目的,所采取的适用范围限缩之解释。如果真的当场刑求打死人了,其实就应该适用刑度更高的杀人罪,并以具公务员身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不是滥权追溯致死罪。

他们也请检察总长黄世铭回答,难道要现场刑求致死才可以该当?若是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显未有肢体接触,若一检方解释,焉有致死加重伤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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