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律师移民问答】去加拿大30 天免签的规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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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20日讯】问题 : 我的 H-1B 申请刚刚获准, 我能利用 22 CFR 41.112 (d) 去加拿大,然后从 加拿大回到大陆探亲, 从大陆再回到加拿大, 然后再从加拿大回到美国.只要总天数不 超过30天,是否可以?
  
解答:不可以。22 CFR 41.112 (d) 只适用于去加拿大,墨西哥和周边岛国小于30天 的旅游再回到美国。如果回到美国时,移民官发现你的护照上有进入大陆,离开大陆,又进入加拿大的出入境章,你就无法享受 22 CFR 41.112 (d) 这一条款了. 如果你的 H-1B很正常,且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有几张工资单了,回大陆去申请签证风险非 常小。所以去加拿大预先申请及其你提到的这种做法没有太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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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我现在在中国工作,我太太正要申请公民,并与此同时申请回美白皮书 (Re-entry Permit), 可以吗?
  
解答: 申请白皮书(Re-entry Permit)本身并不对公民申请有任何影响,但如持白皮书回 国,逗留 6 个月以上就可能会使公民申请所需的在美国居住期打断;如果逗留 1年以上 ,就会肯定使美国居住期打断。(请见问题 15 对类似问题的解答)并重新积累4年零1天 的居住时间才能再再有资格重新申请。在公民申请报上去之后,仍要继续维持申请公民的够格的条件,一直到宣誓入籍为止。如果她要保住公民申请,那么申请白皮书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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