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缔”-欺骗老百姓的空话

作者﹕明慧 立体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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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0日之后,在一般国内外的媒体报导甚至学术研究中,经常见到“中国政府于1999年7月禁止了法轮功” 这样的描述。其实,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从来没有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说白了,中共一贯说的“依法取缔法轮功”其实是用来欺骗老百姓的。

至今为止,在所谓的法庭审讯中,中共的法官们都引用两条法规来审判,一个就是1999年10月30日的时候,也就是开始迫害法轮功3个月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一个所谓取缔、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这样一个决定,另外一个是刑法300条。但是仔细研究一下,用这两条法规审判法轮功学员是根本就站不住脚的。下面我们来听一听曲博士从大家都能理解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两条法律。

曲博士:【录音】1999年10月30日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一个所谓“取缔、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本身是和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是违背的。宪法规定的人权是你不可以强制一个人信仰什么,你也不可以强制一个人不相信什么。 而且不管他信的是什么,你不可以强制,这是违反宪法的。所以这个决定本身是无效的,是跟宪法违背的。

当时谁都知道,这个决定就是为法轮功量身定制的,就是想设这么一个圈套来对付法轮功。但是即使这样,这个决定从头到尾压根也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包括他所运用的这些概念都是非常模糊的。他说邪教啊,什么是邪教?怎么样算利用邪教的活动?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定义,而且甚至连当时的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都没有把邪教这个词收进去。

主持人:在1999年10月底出台的这个“取缔、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没有提到法轮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针对这个决定搞了两次所谓的解释,其中还是没有提到法轮功一个字。

曲博士:【录音】此后两高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又搞了两次所谓的解释。也就是所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凡是对付法轮功所说的“依法”都是用这个解释里面的细则,人大的决议和两高院的解释也从来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一个词。

然后对应刑法的三百条。因为刑法第三百条有一个很模糊的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罪,有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中共此后就是用这个所谓的解释来对应刑法第三百条来执行(对法轮功的迫害)的。

主持人:这个刑法300条为什么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呢?原文中,这个条款里面只有不长的三句话,都是以类似“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做不好的事情”的这样一个意思作为句子的开头,后面写相应的应受到什么处罚。在这条法律里面,没有一个字是定义什么是邪教的。那么中国的法律连邪教是什么都没有定义,那又怎么能够用法律去所谓的惩治邪教呢?另外,在法律里面规定了一些惩治邪教的条款,但是具体哪一个团体属于邪教,则不是法律要管的问题,而是法庭要做出的判决,但是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一个法庭用公正严谨的方式探讨过这个问题。

曲博士:【录音】法律只能规定说某一类行为是犯罪,但是你不能直接用法律规定张三就是犯某某罪,而具体说张三是不是犯罪呢,或者说法轮功是不是邪教,那么法律要通过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来判定,可是法院从来没有做出这样一个判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律的条文内不能指名道姓地写明一个团体是邪教,而只有在法院接到一个具体的案例之后,通过这个具体案例由法院来判定一个群体是否是邪教。那么既然中共的法院口口声声说是依法取缔法轮功,曲博士就很想知道中共的法庭到底要用什么样的证据,用什么样的逻辑推理来判定法轮功是什么。所以 1999年底,也就是中共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5个月后,他利用回国的机会,申请去旁听北京的一次所谓的法庭审判,为什么叫所谓的法庭审判呢?我们听听曲博士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曲博士:【录音】我在1999年12月回国的时候呢,正好赶上在12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志文、李昌、纪烈武、姚杰等原来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的这四个成员进行所谓的审判。因为法院公布说可以申请旁听,所以我就去申请了,当时去申请有几百人吧,都被抓起来了,我自己也被拘留了一天。而且当时抓人的理由都非常可笑,就是扰乱社会治安,大家都是根据法院的公告去申请旁听的,他就说你是扰乱治安。

主持人:结果当然是曲博士和其他法轮功学员没有能够听到法庭如何判定法轮功到底是什么。其实,即使他当时进去了,也不一定能听到什么。

曲博士:【录音】后来我在报纸上看到,中共曾经有一段时间大肆地宣传一个法官,它是把他当作一个烈士来宣传的。这个法官是海南的一个法官,他叫陈援朝,他是第一个给法轮功学员判刑的法官,那么报纸在介绍他对法轮功判刑的所谓事迹的时候,提到这么一句:“他始终严格把握和控制听审的进度,及时制止了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总想就法轮功本身发言的企图。”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他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就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个问题来发言和陈述。

主持人:在一个法制国家的法庭上,法官的反应是完全不一样的。

曲博士:【录音】当然如果是在一个正常的国家,一个正常的法制的国家,那包括像西方我在美国也进法庭旁听过,那么正常的情况下,一个法官所起的作用是保证整个审判程序不违法。如果有人发言,不管是公诉人也好,辩护人也好,包括律师发言,如果偏离了这个案件本身那么你可以制止,但是相关的你必须允许他在规定时间发言。中国的这个所谓法官恰恰相反,他其实是到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不让你就相关问题来发言。

主持人:那么我们来看一看,为什么这位法官禁止法轮功学员针对法轮功本身做陈述呢?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法轮功学员如果在法庭陈述,那么他一定会说到法轮功最基本的三个原则“真、善、忍”,也会说到这三个字如何让他成为更高尚的人,更好的人,还会说到他是如何通过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那么这一切有哪一条符合邪教的标准呢?在中共的媒体中,被拿来打击法轮功的一个所谓的证据就是1400例炼功致死的案例。先不说中共不让任何第三方人士去调查这些案例的真伪,就算这些案例都是真的,那也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中的平均死亡率只是普通人的自然死亡率的20分之一,这恰恰说明了法轮功有非常好的祛病健身的效果。

曲博士:【录音】所以事实上,即使我们假定说这个1400例,因为他其实没有接受任何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我们假定这1400例都是真的,就算是法轮功的人数是按照官方在1999年7月20日以后宣称的所谓只有200多万-实际上是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使是200万,按照这个计算,法轮功修炼者的年平均死亡率也是不到万分之三,远远低于中国人口的年平均死亡率的万分之六十五,这反而恰恰说明了法轮功祛病健身的功效。

(转载自明慧网)

美东时间: 2012-01-11 00:30:16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12/1/11/n3483084.htm“依法取缔”-欺骗老百姓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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