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乡村自治”离我们有多远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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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1月21日讯】据闻,“乌坎”村下月要自选“村委会”了。按说这“村委会”选举本不算什么大事,因为村民自治1982年就被写进了《宪法》,1998《村民委会组织法》也正式通过了。但在这神奇的“中国”还就是这样,白纸黑字写出来的最简单的事,在实际生活中落实了,往往就会成为“新闻”。

当然,“乌坎选举”之所以成为“新闻”,有着众所周知的原因。若简单点说,便是这一次“选举”是自己争来的,而不是以往被动的走形式。虽说整个事件的发展,在现今的大环境下,能够走到这样的成度,当得起“阶段性胜利”这样的形容。但若将这视为一种可复制的“模式”或是视为转折点,恐怕还是过于乐观了。

首先说当年写进《宪法》的村民自治,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远不如今日繁华,农民生活只是勉强维持在自给自足的状态。即便是到了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初步启动,中国农民整体上也是“中共”政权、经济大局的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在那样的情况下,各级“公仆”自然无心过问农村基层事务,恐怕那时各级“公仆”最希望的便是那几亿农民自生自灭最好。于是,甩出一个“村民自治”的大帽子让你几亿农民戴上,也就省却了那份“吃力不讨好的”公务。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国有企业被各级“公仆”瓜分干净了、土地也倒卖光了,逐渐发现原来外围还有许多的“蛋糕”没有分。于是乎,原本应该颁布施行的《村民自治法》到现在仍不知道通过了没有,反正笔者在网上找到的只有“草案”,也许已经内部施行了也未可知。不过,按照近年来各类农村土地事件来看,这《村民自治法》公开实施的概率恐怕比零还要小。

更进一步讲,现今“红朝”的政权稳定,正要靠基“公仆”支撑,可如何能诱使基层“公仆”效力呢?大的国有企业利益一类的“蛋糕”早被高级“公仆”分光了,凭空将“蛋糕”做大那是痴人说梦,于是只好将这外围“蛋糕”拿出来做最后的晚餐。故而,如若您以为“红朝”中央能出台政策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甚至达到“乡村自治”的程度,那岂不是让人家自己掐脖子饿死一样?

有人会说,至少“乌坎”已经走了第一步。说到底,让你自己选举能如何?所有的村民事务让你自己管理又能如何?便以那土地买卖来说,漫说你村委会还是要受“党”领导,便是与你平等的谈政策,今天花大价钱买了你的,明天弄个“货币超发”便能直接扔你下万丈深渊。

所以按笔者所思,“乡村自治”这词确实是个好词,但得看用在什么样的大环境下。如若上面的“国家公器”是为民的,没有这个“乡村自治”亦无妨;如若上面的“国家公器”成天想着如何将民脂民膏做成“蛋糕”的话,“乡村自治”也只不过是画在纸上的一块饼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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