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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毙案判国赔 苗县杠上水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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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9日电)有青年在苗栗县新店溪亲水公园溺毙,家属争取国赔胜诉,但仅由苗栗县府负担,县府因此杠上水保局,将拒绝接管河川工程。

一名陈姓高中生2007年前往苗栗县新店溪亲水公园游玩,因踩踏石块时失足滑落深潭溺毙,家属以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官网介绍亲水公园可供民众踏青、戏水,却未考量新店溪拦河堰长期冲刷会造成深潭,且未设置警告、区隔标示,请求国家赔偿,主张水保局与苗栗县府连带赔偿新台币46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水保局与苗栗县政府连带赔偿家属234万余元;两单位上诉后,最高法院今天判苗栗县政府赔偿234万多元,全案定谳。

苗栗县政府水利城乡处秘书蔡政新指出,案发地点范围属于水保局设计发包施作的“新店溪永兴段整治3期工程”,1998年移交由县府管理;但移交范围仅限于护岸、挡土墙等施作完成设施,并不包含“水域管理”。

他说,直到溺毙案发生前,苗栗县府都不知道水保局径行公布该处属于亲水公园;当地属于水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规定本不属开放水域。

县府指出,水保局未知会地方政府公告宣传,出了事又以移交接管卸责,要县府独自承担后续赔偿,有失公平正义,将采取反制,决定今年度水保局在苗栗县施作的护堤相关工程将暂时不予接管,估计数量约有60余件。

蔡政新表示,判决既已定谳,县府会负起道义赔偿;但水保局平均1年在苗栗县施作河川整治相关工程上百件,如果每项工程移交接管后“都来这一招”,地方政府怎么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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