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政府逼终院背释法黑锅

各界斥责港府以政治干预司法 势将严重冲击香港司法和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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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梁路思、林怡香港报导)香港律政司请求终审法院,就外佣居港权案提请人大释法,澄清1999年释法的法律效力,若有关澄清得到证实,“双非婴儿”将不获得居港权。各界斥责港府以政治干预司法,势将对香港司法和一国两制造成严重冲击。

律政司藉外佣居留权案上诉至终审法院的机会,12日向终院提议就此案转介人大常委会释法,寻求人大解释其于1999年“吴嘉玲案”后首度解释《基本法》时,指特区筹委会的报告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是对《基本法》解释的一部分。

若被拒绝 律政司未提退路

若终院同意转介,而人大常委会又表明当年的意见是释法一部分,对香港各级法院都会有约束力,即是终院要推翻自己在2001年“庄丰源案”的裁决,重写居留权定义,在港出生的双非儿童将不会再获得居港权。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13日承认,已请求法院考虑提请释法事宜。他称,今次不是政府要求人大释法,而是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下,请求终审法院考虑是不是根据《基本法》第158 条第3款,向人大常委寻求1999年释法的法律问题澄清。是否要提请人大常委会是法院自行决定,不过,他无回应若终审法院拒绝提请人大澄清,政府有何退路。

目前这宗外佣官司,暂排期到明年2月审讯,相信届时才能得知法院最终是否决定提请人大释法。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13日离开终审法院时,没有回应事件是否感到施压。而曾经形容香港法制可能有“暴风雨”来临的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包致金,亦不作回应。

吴嘉玲案、庄丰源案 回顾

回顾1999年6月的人大的首次释法,是由当年“吴嘉玲案”引起,终审法院当时裁决港人内地子女拥有居港权。其后人大释法,解释《基本法》24条第2款第3项,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动拥有居港权,而是必需审批来港。但第24条第2款第1项,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拥有居港权,当年的释法没有详细解释,只是说“立法原意”已体现在主权移交前96年8月10日基本法筹委会文件当中。文件内容提到,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要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子女才有居港权。

不过,到2001年7月20日,父母都是内地人的庄丰源,终审获判居港权,终院当时指99年的释法文件提及的筹委会报告,只是人大的“附带意见”,并非释法一部分,对终院无约束力,所以只按《基本法》的原文作出裁决,以李国能为首的终审法院法官,当时一致裁定双非享有居港权。

各界斥政治干预司法

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对港府的决定表示失望,强调有关香港永久居民的条文,属于香港自治范围,斥责律政司此举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是目无法治和失职,令终审法院暴露在政治干预之下,法律沦为政治工具。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亦批评梁振英政府试图利用外佣案寻求人大释法,以达到其政治目的。汤家骅要求袁国强澄清两点,一是外佣居港权案是否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二是是否关乎中港两地的关系,“也许这个政治目的香港人是很愿意接受的,但是我们希望香港人明白,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应该受到尊重。”

他担忧这样会造成缺口,也令终审法院处于两难局面,“如果终审庭不接受这个邀请去释法的话,就可能会引来很大的压力,甚至批评终审庭不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但是如果终审庭去要求释法,就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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