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向中国共产党习近平主席说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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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27日讯】2011年9月,我从美国邮寄一份“一条抗日十四年的东北汉子死在共产党枪口下”的申诉材料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申请立案复查,至今已16个月,没有任何答复。

现再次从美国邮寄申诉材料给最高法院,申请立案复查“王爽斋反革命”案
,人命大案,不容轻视,人命大案,不容回避,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我父亲王爽斋旷世冤案是共产党一手造成的,我们不但理所当然,而且只能向共产党讨个说法,问个明白,希望共产党不要装聋作哑,不要把我们的材料当垃圾,不理不睬,不予答复。

下面我就谈谈几个类似的案件:

1、北伐抗日将领周址
1947年7月退役回家乡开平定居,
1953年3月8日在镇反运动中被处决,1985年1月开平县法院宣告其无罪,属于错杀,给予平反。

2、抗日将领宋士台
1946年退役从商,1953年在镇反运动中被处决,1985年8月撤销原判,给予平反。

3、抗日将领陈应龙
1948年携眷还乡,1951年在镇反运动中被处决,八十年代宣告无罪错杀,给予平反。

4、反满抗日分子王爽斋
1911年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满族,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在沈阳张学良将军主办的学生队受训(学生队系东北军官讲武堂的预科性质,毕业后可进入讲武堂或担任下级军官),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占领东北,成立伪“满洲国”,王爽斋与在东北的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石坚(石墨堂)接触,参加国民党,从事所谓反满抗日活动,在抗日时期曾任国民党东北党务办事处秘书,1945年“八一五”日本投降后,弃政从商,1951年3月31日在天津镇反运动中被处决,至今尚未平反。

看完这几个案件,你肯定会说案件和案件是没有可比性的,但有一点他们是相同的,那就是在抗日胜利后他们都没参与内战。通过前3个案件(当然还有许多其它的案件),我们总结得出,凡没有参与内战的国民党抗日人员在镇反运动中被处决是属于错杀,应给于平反。

八十年代,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
(第十部分)中指出:“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请问什么是“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10月1日建立的,我父亲王爽斋1951年的冤案属于不属于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很明显属于规定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共产党还下发了几个其他重要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的中央文件,哪个政策文件里也没有截止期限,所以我父亲王爽斋冤案一天不平反,我们就一天要申诉。

我倒要问问共产党,我父亲抗日十四年,九死一生,没参与内战,没在“建国”后有任何“反革命”行动,他何罪之有?他为什么在镇反运动中被处决?为什么同样情况别的人都给平反而我们的父亲却不能平反?

八十年代,也就是中国大陆“拨乱反正”的年代,针对1951年3月24日对“被告王爽斋”的判决书上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理由”中的内容,我们进行了逐条,逐句,逐字的分析,根据每条“罪状”,我和我的姐姐王玉珠在天津民革,天津黄埔同学会大力帮助下,进行了铺天盖地的调查询访,我们找到了和我们父亲一起出生入死抗日的国民党人,找到了十几位可以证明王爽斋抗日胜利后在天津从商的人,并且在长春文史馆大力协助下,我们在长春走访了十几个证明人,收集了非常有价值的材料,原国民党军统负责人文强老先生也从北京写给我们两封亲笔信……我们的证明材料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翻原判词中的不实之词,原判决犯罪事实每条每款不是张冠李戴,就是莫须有的罪名。

1987年2月4日,我们向天津中级法院递交申诉书,1987年3月20日天津中级法院立案复查。首先声明复查此死刑案件只有施宝光一人,别无他人,他以不作为,零成本,拖、耗,极不负责的态度对待此冤案。我们多次提出判词出入极大,应复查核实,施宝光总是说:“我们认为没有复查必要”。1988年2月24日下午,施宝光约我们去法院,他对我们说:“你们申诉的案件已驳回,维持原判”。施宝光在通知书上,当着我们的面作手脚,窜改日期,将一九八七年的“七”改成“八”,将十二月的“十”用小圆圈以示去掉,只剩下“二”,原来的“十”日,在“十”的前面加个“二”,在“十”的后面添个“四”,巧妙地将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改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更改痕迹请看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下面的日期改了,但文件号却白纸黑字写着(87)津中法刑三再审申字第100号,这一上一下的日期相差一个年头,一目了然,施宝光利用手中权力愚弄我们老百姓,把87年的驳回通知书不及时送达给我们,跨了年,又过了两个月,才通知我们,办事效率如此低下,这当中施宝光掩盖着什么?耍什么花招?只有他自己知道。一年多的时间,他不是在进行复查,他认为没有复查必要,而是泯灭良心地“不作为,拖,拖,拖”,天津中级法院的“复查小组”如同虚设,欺骗老百姓。请问,天津市1951年3月31日,只这一天就枪毙了193个人,难道这193个人中,就没有一个是冤杀的吗?

我们无奈地拿回“驳回通知”,然后,我对施宝光说:“我父亲是抗日的”。施宝光立马斩钉截铁地回答说:“他是替国民党抗日,替国民党抗日就是反共反人民”。“替国民党抗日就是反共反人民”!这句话就是共产党法官施宝光的“惊世名言”,这就是施宝光法官给我们他自认为最“正确”的答复。难道国民党抗日就是反共反人民吗?据真实的史料记载,抗日战争期间,中日有22次大会战(10万人以上叫会战),大型战斗1117次,小部队战斗28931次,死亡国军321万人,将官206人,如果照施宝光所言,这些人都是替国民党抗日,难道这些人都是反共反人民吗?都是反革命吗?再有,1938年5月毛泽东将亲笔信交给周恩来,让他当面交给蒋介石先生,这封信上写:“先生领导全民族抗日,国人无不景仰,我党一定在先生的领导下,奔赴抗日疆场,保卫我伟大的民族”。对这一历史事实施宝光你又怎样解释呢?

王爽斋反革命案就是旷世冤案,他抗日十四年,抗日无罪,抗日不是反共反人民,我们不能服判息诉,我们要坚决上诉。1988年3月5日(也就是拿到中法驳回通知的第10天),我们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高法1989年7月给我们寄来(88)津高法刑二监字第11号驳回通知。从申诉到驳回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天津高级法院没有任何人找过我们,立案没立案?我们不知道,谁复查此案?我们也不知道,但我们却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高法驳回通知,我们感到非常气愤,对共产党“官官相护,穿一条裤子”的工作作风深感无奈。

湖北的佘祥林,因涉嫌杀妻,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于一死,1998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11年后的2005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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