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莲:法轮功学员在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李青莲

【大纪元2012年02月15日讯】中共非法打压、迫害法轮功已持续十二年之久,法轮功学员仍不放弃信仰,虽遭血腥迫害,从不以暴治暴,始终如一的采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向世人讲真相,揭露中共的罪恶行径,这是对世人与社会负责的正义之举,也是在维护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坚持修炼法轮功,是在维护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懂法律的人都清楚,法律的基本理念是“法无明文不为罪。”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可见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中共为迫害法轮功,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公然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江泽民的讲话,《人民日报》社论、公安部的通告,最高法院、检查院的司法解释(其中未提法轮功一个字)与《刑法》三百条(也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强加给法轮功。此举是以权代法,强制民意,亵渎法律,法外施法,践踏人权的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中共迫害法轮功不但违反了中国宪法,而且也违背了国际法。

(二)制作、散发资料、讲真相是在行使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维护民众的视听权知情权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中共强迫各级政府、法律、公共媒体等部门直接参与迫害,信息封锁,上下一言堂,对法轮功极尽污蔑诽谤之能事。违背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剥夺了法轮功学员受到污蔑时申辩理由,说明事实真相的权利;剥夺了民众的视听权和知情权。在此等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相,揭露中共残酷迫害和野蛮行径的举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没有中共的无理迫害,就不会有法轮功学员的和平讲真相。

(三)揭露中共的残酷迫害、野蛮行径,是在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利。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人权的践踏与剥夺是全方位的。在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下,实行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所用的手段都是极其卑劣、下贱、残酷的。

1.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权。非法监视、跟踪;监听电话;不准网上通信;私拆信件;扣压身份证;外出请假;上门骚扰;随意非法抓捕、拘留、劳教、判刑;劳教期满(或未满)又判刑;“保外就医”再收监;关洗脑班;关精神病院等。

2.手段下贱、卑劣、剥夺人权。酷刑折磨;注射有毒药物;活体摘取器官牟利;长时间不许睡觉;性虐待、强奸;随意非法抄家、没收财产、罚款;开除公职;停发工资;扣发退休金;株连单位、家人;限制升学、就业、升迁、出国、旅游等。桩桩件件,罄竹难书!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从没讲过法律,历次的整人运动也从来没讲过法律!

了解法轮功的人都知道,修炼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请看当初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赞誉:

学生修炼法轮功,品学兼优样样行。教师修炼法轮功,教书育人好园丁。
病人修炼法轮功,疾病全无一身轻。医生修炼法轮功,不正歪风一扫空。
犯人修炼法轮功,做人理念分得清。法官修炼法轮功,执法如山不询情。
农民修炼法轮功,遵纪守法讲文明。工人修炼法轮功,产品品质不放松。
商人修炼法轮功,货真价实不坑蒙。领导修炼法轮功,廉洁奉公真英明。

人人修炼法轮功,道德准能快回升!

中共迫害法轮功后,中国人的道德急速下滑,几尽崩溃。环境恶化,灾祸连绵,贪腐当头,假货泛滥,黄赌遍地,见利忘义……公民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损害。每个中国人都不应逆来顺受,行使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揭露、抵制这场倒行逆施的迫害,道德才会回升,人心才会归正。这才是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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