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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东会首次开放外资分割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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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13日电)证期局今晚发布“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分别行使表决权作业及遵行事项办法”,外资法人将可在今年股东会首次采取“分割投票,单一账户不必全部投赞成或反对票。

以往上市柜公司董监事改选,或有其他重大议案表决,常有所谓法人多投票给公司派的说法,虽无具体统计,但由于有些外资法人对单一公司持股比例很高,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常能左右议案,一旦弃权投票,也可能让议案无法达最低股权门槛,造成议案无法成案。

因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针对上述情形,特别修订“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分别行使表决权作业及遵行事项办法”,让外资法人可以分割投票,更合理反映实质股东的投票意向。

证期局表示,外资法人当中,除信托机构原本即可适用信托业法,在包含多个外资信托客户的同一证券交易账户里,分别依个别信托客户不同意向,采取分割投票,对股东会议案分别投赞成或反对票。

不过,以往外资法人除信托机构之外,外国基金、金融机构综合账户、海外存托机构在台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因只有1个股东户号,单一账户只能全数股权都投赞成,或全数都投反对。

证期局强调,今年股东会外资法人的投票行为大幅放宽,只要投资人与委托的外资法人订有契约,同意得采分割投票,外国基金、金融机构综合账户、海外存托机构这3类外资法人将可首次采取分割投票。

证期局解释,外国基金虽然只有1个法人账户,但其实有很多投资人,每个投资人对基金所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议案有不同意见,以往只能由基金经理人决定赞成或不赞成议案,所有股权都投赞成或都投反对,今年股东会即可分割投票,依实质投资人意向做不同选择。

另外,金融机构开立的外资综合账户,其中也包含多个不同投资人;台湾的上市柜公司发行海外存托凭证(GDR),虽然有很多的海外投资者,但却集中在存托机构的单一账户,以往只能做单一选择,全数投赞成票或全数投反对票,同样在今年股东会将可分割投票,做不同选择。

不过,证期局提醒,外资法人若采分割投票,除依据与投资人的契约规范,若有必要,仍须向台湾证券交易所申请多元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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