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莲:周永康到底犯有几宗罪?(1)

李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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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5日讯】历史是最公正的,它像一面镜子能映射各式各类人物在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的生旦净末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历史将要翻过这一页的时候,我们来看看周永康到底犯有几宗罪,以便看清中共恶党及江系血债派的真面目,呼唤民众的觉醒意识,也给那些还在跟随中共作恶迫害好人的人敲响警钟。

一.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镇压民众维权,犯有“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

法轮功学员高蓉蓉被迫害的惨状(图片来源:大纪元)

在中共和江泽民针对一亿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达13年之久的疯狂迫害中,周永康无论任四川省委书记、公安部长还是政法委书记,一直积极充当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多少法轮功弟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多少法轮功弟子被劳教,被判刑,被投入监狱,精神病院,被打死,打残,被强奸,甚至被活体摘除器官(详见:【血腥的器官摘除】)……截止到目前,突破重重封锁得到证实的有三千五百一十八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绝大部分死于公检法的酷刑折磨,每件酷刑都超过血肉之躯所能承受的极限。周永康因迫害法轮功在海外多国被起诉。

周永康不仅迫害法轮功,对普通维权民众也大肆杀戮,多次亲自迫害、组织镇压新疆“7.5”事件、西藏、四川南充、山东、广东汕尾、浙江等地民众的和平请愿、屠杀群众的案件。多次犯下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行。

目前强行在西藏寺院挂中共党魁的像,逼迫藏人放弃宗教信仰,绝望的藏人无奈之下一个接一个自焚,抗议中共在西藏所施暴行,而实施迫害的又是周永康政法委所管辖的武警。

二.破坏法律实施罪,干涉司法公正罪

中共政法委本身即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中共政法委是个没有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犯罪组织。而周永康才是真正利用政法委以及“综治办”、“维稳办”、“610办(防范办)”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犯罪组织进行犯罪之人。

三.杀人罪,非法绑架罪,滥施酷刑罪,非法监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上访权利。江、罗、周等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大也没有通过任何法律说法轮功违法。许多律师指出:修炼法轮功属于公民信仰自由的范畴,公民有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周永康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实施迫害,罪恶滔天。

二零零三年,重庆大学的二十八岁女研究生魏星艳被非法抓捕到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后被恶警当着女犯人的面强奸,至今下落不明。

二零零四年,沈阳鲁迅美术学院的法轮功学员高蓉蓉被中共绑架后,恶警用电棍电击脸部七、八个小时。造成高蓉蓉的脸部被严重毁容、左腿骨折、一只耳朵失聪、折磨致全身器官衰竭、骨瘦如柴后致死。据沈阳医大医生反映,怀疑高蓉蓉死前脑部异样是因为曾被注射过破坏性药物。当时沈阳“610”、马三家教养院及鲁迅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几次到高家,强迫家属立即火化遗体,但拒绝家属调阅高蓉蓉从马三家到医大的相关病历及诊断资料。虽然迫害高蓉蓉的直接元凶是罗干,但周永康时任公安部长,绑架高蓉蓉的是他手下的公安,因此周永康也是元凶之一。

此外,有海外媒体论坛称,王立军揭发最多的是周永康,周永康谋杀了很多“政治异己”,手里的命案更多;周和家人贪污了50多个亿,王立军都有详细记载,连同被周谋杀的官员名单,都交给美国领事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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