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大国的背后―

连载:中国社会道德危机之紧急救援(17)

社会冷血道德缺失之深刻反思和社会道德心理学研究

道德心理学研究所 文道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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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者曰“人无德,天灾人祸。地无德,万物凋落。天无道,地裂天崩,苍穹尽空。”

“人类不遵守人的道德规范──社会将大乱不治,天灾人祸。”

(续上篇)

§9.3.20 见义勇为救助老幼反遭判刑罚款

彭宇案的事件陈述

彭宇事件全国闻名,是政府和法院对见义勇为的好人反遭诬陷迫害的众多事例中最典型的一例,也是在全国影响最大、最直接导致社会群体性的人性冷血、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其实在那之后,天津、福建、四川等地相继出现类似司法不公、判刑助人为乐好人的事件,冷国人对见义勇为灰心丧气,望而生畏。可见此事件对于国人的道德冷漠的负面影响之大。所以,本书将用较多的篇幅进行比较详细的社会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上的分析和阐述。


彭宇事件全国闻名,是政府和法院对见义勇为的好人反遭诬陷迫害的众多事例中最典型的一例,也是在全国影响最大、最直接导致社会群体性的人性冷血、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

事件的经过: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66岁的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当时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跑着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就在这途中,徐老太太摔倒在了地上,当时的位置大约在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目击者陈二春称,刚下车的彭宇上前两步把徐老太太扶起。陈二春帮助打电话给徐老太太的儿子,彭宇帮助其儿子将徐寿兰送到了医院,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检查结果,徐寿兰股骨颈骨裂,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

2007年1月4日,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元人民币。彭宇否认自己撞倒徐老太,称自己无辜。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经过了3次庭审。

2007年9月4日下午四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判定由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40%,共45876.6元。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2008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至此,为时一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以上是根据媒体报导对事件本身的叙述。

法官无视被告证人的可靠证词 有偏袒原告之嫌

与两人都素不相识的路人陈二春见证说,他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既然彭宇要走几步上前扶起老人,说明他当时与被撞倒的徐老太太有一定距离,不大可能是撞倒她的人。陈二春说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因此并不去设想彭宇有可能是撞人者,“假如是彭宇撞人,当时的气氛不可能那么平和”。陈二春的这些见证更支持了同样的结论:彭宇不是撞倒老太太的肇事者,而是好心施助人。

本来以上被告证人陈先生的证词,已经足以证明被告不涉撞人之嫌。但法官完全忽视该证据,强调证人没能证明原告跌倒的原因。其实被告没有必要澄清原告跌倒的原因,而祇要证明被告没有撞人即可。所以,法官有故意避重就轻、忽视证据、偏袒原告之嫌。

参考附一: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分析质疑

本节作为参考附文之一,从对事件发生过程中各当事人、证人和法官等人的心理分析上和法庭判决本身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以下诸多对法庭判决公正性的质疑,仅供有兴趣了解详细案情判决过程及其公正性问题的读者参阅。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来只有原告徐寿兰举证证明是被告彭宇撞伤了原告,才能判定原告胜诉和被告承担医药费。然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用一系列臆想推理,推断彭宇撞倒徐寿兰,而且这些所谓“心证”并不符合常识和逻辑,令人质疑此案判决的公正性。

判决书上分析道:“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看来,法官一开始假定,徐寿兰摔倒的因由无外乎跘倒、滑倒和外力撞倒。无论这里所指的跘倒、滑倒是否包括原告自己跌倒在内,从判决书看,法官一上来完全排除了原告自己跌倒的可能性,直接认定外力碰撞是原告摔倒的可能原因,这是法官上来就犯下的最大错误!

法官不能因为被告没有提出原告自己摔倒的反证证明,就判定没有这种可能性,因为被告本来没有必要提出这样的反证,没有责任去证明原告是如何摔倒的,这是强人所难的不合理要求;被告只有责任提供自己没有撞倒原告的证人或者证据就足够了;被告无法确定指出:不是自己撞倒的就一定是她自己跌倒的,因为这里没有二者必居其一的道理,比如也有他人撞倒的可能,被告没有知道这一切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原告也不可能提出是自己跌倒的,因为如果是自己跌倒,她也就没有了起诉被告的理由,自相矛盾了,所以原告本身当然不会陈述自己摔倒。所以,法官一上来就出现了这个最致命的错误,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没有论及“原告自己摔倒”就排除了这个可能。本来是因为没有可靠和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凭借常理、日常经验、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进行推理,即所谓的心证,那么,开始的假定本来就是法官应当根据所有的讯息进行全面客观合理的推断。所以不应当上来就把原告自己赶车中摔倒的可能性排除,也不能因为双方没有陈述和被告没有反证就排除这种可能性。这个错误的出现,根据我们接下来进一步对于判决过程的心理分析,我们可以提出质疑:这个错误是法官刻意地、事先有目的地去推证原告与被告相撞这个主观期待的结论,而故意不去理睬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的心理倾向所造成。因为这个错误的假定,使得整个判决一开始就趋向了被告败诉的方向。

正如下面我们根据事实的论证,我们认为原告自己跌倒是非常可能的,不应当排除这种可能性。法官建立在“原告与被告相撞”这一不可靠的假定上的推论不能令人信服。

法官在假定原告徐老太太没有可能自己跌倒的前题下,人为地认定是相撞的外力而致,然后刻意去找那个撞人的人;再因为被告是第一个下车的,就认定被告是撞倒原告的肇事者。先假定是外力相撞导致摔倒,然后再确定第一个下车人必然与之相撞,于是判定被告就是肇事者。这就是把假定当作事实依据进行推论,再把推论当作事实加以定论。这个逻辑游戏,害人匪浅!其问题就出在排除了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没有根据地假定一定是相撞摔倒。其实,六十六岁的老人手里抱着保温瓶,忙着赶车时,自己跌倒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她摔倒后发生骨折,从医学上看就不能排除她摔倒前自身有容易摔倒和产生骨折的生理的、病理的和心理的因素(如骨质疏松、肌力退化、高血压、情绪紧张、应急能力差等)。然而法官在假定是外力撞倒后,又继续推测,因为摔倒的徐寿兰没有去指控别的肇事者、没有呼救或追赶逃逸的肇事者,所以推论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这是逻辑演绎上错误地运用了排除法,因为法官的推理是在排除了重要可能性之后进行的,所以出现了因果错位的问题,即老太太没有呼喊别的肇事者—结果(当时她也没有指控被告),这可以是因为(1)没有人撞倒她而是她自己摔倒的,或者(2)有人撞倒她的两种可能性之一—原因(见后面根据事实和证人证词的论证),但由于法官事先排除了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所以就把这个原因按在了被告头上。

其实,正如证人陈二春的证实,他看到被告上前几步去扶助,说明不是被告撞倒的,不然为什么要上前几步?证人陈又证实,原告徐老太太对彭宇的扶助表示连连感谢。之所以原告当时没有指控任何人撞了她,也没有呼喊追赶撞倒她的人,也没有跟彭宇交涉被撞倒的责任问题,这都说明很大可能是原告自己跌倒在地。

在法庭上原告强烈地认定陈二春当时不在场,正说明陈的证词起到了揭开原告不可告人目的的致命作用。而陈证人以自己电话记录证明他确实在场,并看到被告上前几步救助,听到原告致谢被告,没有与被告就撞倒责任的争执,还证明他本人帮助打了原告家人的电话,从而证明了原告一口否定陈不在场是谎言,是在刻意否定被告的有利证人,这一不诚实的行为本身,已经开始暴露出原告在有意编造诬陷被告撞倒她的谎言的心理破绽。但法官对此欺骗法庭的行为不以为然地忽视了。这些事实佐证徐寿兰很可能是自己摔倒,并对当时施助人彭宇和陈二春(证人)表示连连感谢。但后来在医院检查后,原告得知医药费很高的消息,才当即决定讹诈人,抓住施助的好心人不放,临时决定一口咬定是被告撞了她。这才是符合常理和依据事实可以清楚看到的原告人的犯罪心理过程。

另外证人陈二春先生与被告彭宇素不相识,但陈证词严谨,有理有据;同时,我们也看到,陈不可能是被告找来的假证人,因为陈有电话记录为证,同时陈在是否看到两人相撞的关键之处,他实事求是地表明没有看到,并没有一味地提供有利被告的证词,说明他是凭心而论,真实供词的。陈提供的“上前几步扶助”、“当时没有摔倒责任的争执”、“原告连连道谢被告的施助”等等,他作为当时在场的惟一难得的证人,本应当得到法庭的采纳,但法官却公然以“不能证明跌倒原因”为借口而完全忽视,令人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和偏袒倾向。我们这里又一次看到,法官和法庭似乎是在刻意地为原告找到跌倒原因、找到对原告有力的证据、而淡化和无视本来真实清楚的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见下述)。到此,我们相信,作为法官,在技术上应当已经清楚:陈的证词已经证明被告没有撞人,这对于判决本案已经足够了,并没有必要去一定找到跌倒的原因;但法官似乎拟定了方向,如果找不到摔倒的原因,那么就一定是被告撞倒的,所以法官故意把有利本案判决的证据置之不理,刻意用臆想推论,非常吃力地、非常牵强附会地做出周旋式的推测,最终得到令人质疑、疑点重重、似乎一开始就拟定好的有利原告的判决。

另外一个更可疑的事实:派出所恰好丢失了当时的笔录,而偏偏出现了一个手机的照片;最初所长一口咬定是自己手机所拍,但被揭穿后,结果发现是身为警察的原告儿子所拍。案情到这里,非常明显,本不该介入的身为警官的儿子和派出所所长联手做出假证的马脚已经暴露无遗,但法庭竟然违背一般侦察的规则,避开这个破绽,反而把这个非常可疑的假证据当作依据,认定是被告当天的笔录中承认是自己与原告相撞的证据,而被告并不承认这个笔录拍照中记录的这部分内容。

我们看到,更多的事实表明,徐寿兰跌倒摔伤是一件自己跌倒的自然事故或者他人撞倒而原告无法追逐肇事者,就抓住相助好人来分担医药费。法官的判决不顾当场证人陈二春的最有利证词、避重就轻、采用有破绽和有说谎背景的原告方提供的所谓电子拍照,然后误用“心证”、利用主观臆想和错误的假定进行排除法逻辑推理,结果造成因果错位,牵强附会,不无有意偏袒原告徐寿兰一方、陷害好人、打击见义勇为之嫌。

我们不能不指出,在整个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对于法庭和法官在职业道德上、司法公正心上、责任心上、职责上和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许多重大的疑点:

一、为什么原始笔录蹊跷地丢失了?为什么不进一步查证如何丢失、责任何在?如果是派出所装修等原因,是否有其他文件同时丢失?为什么只有这个文件丢失?在丢失后,是否导致了案件判决的正误性?那么其结果是否引起了案件原告和被告某一方的损失?谁来负责?在此当候,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原始笔录忽然丢失,又有在手机照片上联手说谎的原告之警察儿子及派出所所长介入,不是十分可疑吗?另外为什么原告和另外的证人陈二春先生的原始笔录也丢失了?既然有被告的原始笔录手机拍照,为什么没有原告和陈证人的笔录拍照?这些非常基本而关键的问题,令人质疑派出所和原告之警察儿子(其介入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有联合作手脚、作假证之嫌。这些最基本而最重要的问题,法院为什么没有付诸于调查求证,给关注此案的全国人民以清楚的交待?

二、为什么用本来露出马脚、很可能作弊假证的原告警察儿子的手机照片作为依据,为什么派出所所长协助被告撒谎?为什么作为警察的儿子介入并撒谎?为什么撒谎的儿子警察、撒谎的妈妈原告(否定本来是当场证人的陈先生)、以及伙同的派出所所长利用职权连续出现欺骗说谎反而采用了他们的证据而不做进一步追究?

三、为什么有意弱化甚至无视本来可信度很高的被告方证人陈二春的证词?为什么当时陈明明打电话给徐老太太的亲人并有电话记录证明,而陈老太太竟然编造谎言否认陈当时在场的事实?为什么不把此一说谎行为,与派出所所长和警察儿子就手机照片的合伙撒谎一并,当作对法庭的欺骗和对整个案件的不诚实的参考?以上原告方两次出现关键性的欺骗法庭行为本身,足以直接否定其举证的可信性。

四、从判决采纳证据上,我们看到法庭是有意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着意证明是被告撞人,而不是公平的权衡双方的举证,客观公正地采纳举证。比如,判决书中说:“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在同一段判决文字中曾经两次重复强调不能证明倒地原因,不能排除相撞原因。

这里明显表明法官在竭力地有选择地寻找证据来证明被告与原告碰撞的结论,而不是实事求是地从证人证词中获取有意义的事实,更完全无视证人陈二春证词中清楚强调说:被告上前几步施救,也反复强调当时原告向他和原告连连道谢,又强调二者当时没有因为碰撞而争执,更没有听到原告抱怨被告撞到了她,这些供词都十分明确地支持一个结论:被告并没有撞到原告。但法官刻意忽视这些证词,而偏偏强调不能证明没有相撞,其实这些证词已经提供了事实证据,说明二者没有相撞,按理说到此对于得出案件的结论已经足够了:被告没有跟原告相撞,无须承担医药费,法庭根本没有必要非证明到底原告是如何倒地的,看来是法庭非要把被告判为与原告相撞,非负担部分医药费,所以法官便公然对证人证词中本来足以得出判决结论、有利于被告的有力证据予以故意无视,让人不难透视出法庭的判决似乎故意在偏袒原告一方!

五、除了上述一至四的疑点外,在判决书的如下字里行间,我们有更多质疑:“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为什么一定有撞倒原告的人呢?法官始终假定一定有人撞倒了原告,好像非要找一个人来分担几万元的医药费而不成,这一思维开始就是个偏见。如果是原告自己跌倒而并没有人撞她的话,好心相扶的人又如何能抓到撞人的人呢?如果能抓到撞人的人的话,第一个能够做到的是老太太本人,但为什么老太太没有大声疾呼呼喊抓肇事者呢?如果被告是肇事者,为什么老太太没有跟被告发生争执、也没有指责被告撞了她呢?为什么同时在场的陈先生证明被告上前几步扶起老人(如果是被告撞倒的,无须上前几步)、两人没有争执、老太太当时很感谢被告相助呢?这一切不是清清楚楚地说明没有人撞她而是她自己跌倒的吗?既或是有人撞倒原告,也一定是另有其人而不会是被告,因为被告就在场,为什么原告当时没有指控是被告撞她,反而要感谢被告呢?

根据这些事实我们自然得到的结论是:被告看到老太太倒在地上,便自然地好心上前去扶起来,然而法官却非要被告当时抓到肇事者,不然就说明施救者本人就是肇事者。言外之意,按照此判决的逻辑就是:在好人见义勇为时,一定要抓到肇事者;如果不能抓到肇事者,那么法庭就推论:见义勇为者本人就一定是肇事者!如果这样的话,将来还会有人去见义勇为了吗?!

难怪全国的百姓对此案的判决义愤填膺!中国的法庭如此做法,跟配合政府专门判刑和(或)迫害那些好人包括遵纪守法的基督徒、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替弱势群体讲真话的良心律师高智晟、发起民间“拒绝遗忘”活动和公布非官方统计的汶川地震死难孩子数字的艺术家艾未未、许许多多善良正义的维权人士和群体等等无数的冤假错案,有什么区别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百姓的愤慨,不单纯是针对一个彭宇案,更是针对多年来中共及其一统天下的政府和法院之盘根错节,互相勾结,利用权势营私舞弊,本身道德败坏,又利用公权力制造冤案,打击好人,给坏人撑腰,反而冤枉或降罪于老实、诚实、善良的好人。这就是中国社会群体性的道德丧失、信仰危机的根本原因所在!

判决书接下来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读到这里,我们惊讶地看到法官的思维基础和道德底线已经何等的扭曲!如果做好事,就不应当做得彻底吗?难道在家人来后说明了情况就一定离开才对,否则继续帮忙的话,就一定是肇事者了吗?什么逻辑呢?难道在需要继续帮忙的情况下就不能帮忙到底吗?难怪社会道德出了问题,我们从这个堂堂的法院判决书中已经看到,国家的法院认为如果做一个尽善尽美的人都不符合了常理了?!如果摔倒后送去医院的老人需要多一个人的帮助,又何况是在家人请求的情况下,宁可舍去自己按时上班而继续帮忙送去医院,做一个尽心尽力的好人,就不符合常理了吗?这样的人何罪之有?难道在法院看来一个好人就是个怪人、罪人或者肇事者了吗?难道好人就这样因为如此无德无道无法的法院就招来横祸上身吗?

我们看到,情理正好相反:如果被告是肇事者,他应当是竭力逃脱才是。如果彭宇是肇事者,那么正好原告儿子来了,他应当迫不急待地借由离开。但是,事实是,当原告亲人请他帮忙一起送医院时,他却欣然接受了,这也得到了证人陈的证实,这正说明了他没有做贼心虚,是个心地坦诚、尽心尽力的好人。可是,我们看到法院和法官因为本身良心善念的缺失,没有仗义执言、扬善抑恶的公正心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而竟然公然地把被告坦然继续帮忙而没有离去的事实,当成被告就是肇事者的证据。何等可怕的逻辑和扭曲心态!难道做好人还做过了头,变成有罪或赔款的原因了?!

当然再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姑且假定:法官认为,被告没有离去,是因为老太太当时认定被告就是肇事者,故而没有让被告走,要求他一同去医院看检查结果来决定是否要他承担责任。如果是那样的话,这又和当时老太太根本没有指控被告是肇事者、证人陈先生强调当时原告感谢被告相助、根本没有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的争执等事实完全相悖。所以,法官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主观拟定。其实,我们看到的是:法官是绞尽脑汁来找理由说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但真的没有什么好证明的根据,就异想天开地进行民事诉讼中没有足够证据时允许的心证法。但心证推理也没有好的依据,就冠上了一个所谓的“根据社会情理”,把家人到了施救者就应当离去,不然就说明施救者很可能是肇事者,什么时候这成为了社会的常理呢?如果说是常理,应当正好相反才是,就是说肇事者应当迫不急待脱身离去、而不应当欣然继续帮忙才是啊。可见法官不是用纯净的良心在思索,而是有目的的、有私心的在拼命盘算人,所以逻辑正好颠倒了,这是前面和后面提到的多处出现的法院及法官司法不公、司法私心的又一个心理破绽之一。

作为一件民事诉讼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虽然“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不复适用,法官可以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但是,这里我们看到,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推理逻辑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我们来看判决书的下面论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看到这一段,我们真的要大声棒喝法官:你欺负老实人太甚了!法官你比恶人还要恶,因为你利用法官的位置堂而皇之地欺负人!被告彭宇本来一开始就表明他看到老人倒地,就上前扶起,证人陈先生也看到这样的情形,难道帮个跌倒的老人扶起还要特意表明是见义勇为吗?就是在抗辩中,被告也没有必要非给自己加上个见义勇为的美名啊!明明被告拒绝付医药费,拒绝撞到了原告的指控,一直在强调自己没有撞倒徐老太太,只是看到原告倒在地上就上前把她扶起来,找来的证人也是为了这个而见证,跟媒体的采访也是这样陈述,为什么非要自己给自己加上一个见义勇为英雄般的称号才算依据呢?这不是在强词夺理、没事找事、欺负老实人吗?其实对于一个一般的好人,这根本不算什么见义勇为的大不了的事。被告既然欣然帮忙,就没有把这个看成什么大事,他只是在申述自己帮助扶起老人,证人陈先生也是同样,难道非要一个老实好人在法庭上说出自己是见义勇为才算申辩吗?被告只是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没有撞到原告的事实、证据或证人,没有必要给自己冠以美名。

如果法官能够用一个正常的做好事人的心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被告没有特意申明自己是见义勇为、而仅仅证明自己没有撞人,被告开始连律师也没有请,说明他自以为自己明明是帮助人,有足够理由为自己申辩;而到了后来,被告发现法庭和原告否定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原告煞有介事上来就请好了律师,真的要把助人为乐的好人推向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一边,于是老实的被告才意识到自己必须申明是见义勇为。这正说明被告开始不过是以一个朴实无华、做一件平凡小事的心态扶起原告,当然被告明确拒绝原告的指控、拒绝支付医药费,这本身就是在说明自己是帮助他人,无须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到了二次庭审,被告不得已才更明确地申明自己不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前后并没有矛盾。我们质疑法官是在强词夺理,故意刁难人,以期把判决推向既定结论。

如果说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的话,那应当正是原告。原告当时在现场对被告道谢连连,没有申明是被告撞倒自己,而后来到了医院,得知医药费高昂后才忽然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恩将仇报,竟然突然指控施救于她的人就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并要求支付医药费。这前后不一的突然变化,不能不令人质疑,是医药费的出现引起了原告徐老太太的贪念,心中形成陷害讹诈之计。这才是更符合犯罪人的心理过程。至于原告强调自己家不是付不起医药费,有保险,有警察的儿子工作,起诉被告就是要逃回公道,那么如果是那样的话,原告徐老太应当在车站当场就指责被告下车不小心撞倒了老人、批评被告的莽撞,讨回公道没有必要等到医药费的出现。当场原告非但没有指责被告,反而道谢被告,这不正说明原告是在医院检查得知高昂医药费后,才临时决定采取诬陷讹人的态势吗?法官又一次忽略如此明显的原告犯罪心理漏洞和前后不一的行为表现,我们不能不质疑法官判决之用心何在?!

参考附二:根据事实反证彭宇是见义勇反遭诬陷讹诈

此节为参考附文之二,根据事实用反证法证明彭宇见义勇为而反遭诬陷讹诈的可能性,仅供有兴趣了解详细案情判决过程及其公正性问题的读者参阅。

从一般的正常心理过程而言,如果是彭宇撞倒了徐寿兰,从他当时把徐老太太扶起又帮助就医的行为来看,他当时就会对徐寿兰道歉;他既然没有逃走,说明他有心负责任,也有打算承担医药责任,因为他当然清楚老人被撞倒就一定有受伤需要医疗的可能。他没有逃走或借故离去,说明如果是他撞倒的话,他应当已经对支付医药费有所心理准备。所以他在就医和医药费出现时,应当主动负起责任或部分责任,至少不会找借口完全推脱责任。但事实是,他当时扶起老人时没有道歉,反而是原告感谢被告(按照证人陈的证词),他也没有预料到徐老太太最后要他支付医药费,因此当在医院要被告承担医药费时他大吃了一惊,坚决拒绝。这都说明一开始彭宇本来就是个好心人助人为乐,而不是撞倒了老太太的肇事者,他没有防备会被讹上支付医药费。

反过来说,如果彭宇是撞倒了老太太肇事者而又不想负责医药费,他当初就不会帮助老太太就医,他应当趁当时人多忙乱而逃之夭夭,至少在原告家人到场后借由离开,不可能欣然答应帮原告儿子送老太太就医(根据证人陈先生供词,当时双方并没有把彭宇作为肇事者要求同行而是请他帮忙送医);即使去了医院,他也可以在后来找任何理由趁机遛走,但他并没有这样的举动或试图动机,所以,原告开始主动帮忙,而后拒绝付医药费,而原告开始感谢被告、没有指控被被告撞倒,而后要求被告支付药费,这些事实,与证人的证词一道,支持了一个结论:彭宇不是撞倒老太太的肇事者,而是好心施助人;反而,原告徐老太太在医药费出现后,讹诈她的施救人彭宇,原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恩将仇报的小人。

越做好事就越是与事件有关的肇事者吗?

至于说当时原告儿子向被告借用两百元之事,这根本不能说明被告撞了人才这样做的。他既然能扶起老太太、送到医院,垫付两百元有什么做不到呢?他也没有必要在人家受伤住院时马上提出要求返还这两百元。这个事件中,彭宇扶起老人、陪送医院、垫付两百元,这些本来是顺理成章做一件平凡好事的过程,却全部被法院毫无根据、强词夺理地当作了他撞倒人的证据;更何况根据我们前面的逐一分析(参与附文之一与之二),更多的证据表明一个结论:原告在医药费出来后才决定讹诈、法庭上说谎否认证人、被告儿子和派出所所长涉嫌合谋撒谎做假证等。然而法院似乎说,你越做好事,越表明你跟这个事件有关,所以就判定你撞倒人了。岂有此理!难怪老百姓对此判决愤愤不平,从此在类似小悦悦事件发生时,人们变得冷漠了,望而生畏了。

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不公判决颠倒了善恶道德标准

彭宇案件的法庭判决,引起了全国广大民众的强烈争议,人们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极度的不满和愤慨。事后,有人形容这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的判决,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走出法庭的彭宇说:“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同时施助、后来出庭作证的陈老先生激动地对着记者摄像机大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此一恩将仇报的事件轰动南京市,继而轰动全国,给人们留下挥之不去的刺痛亿万万中国人良心的伤痛记忆、中国司法不公的罪恶阴影和中国人道德观倒退的无比悲哀!

这类案件的发生本身,既有以助人为乐作托词而推脱法律负责的道德缺失肇事者,也有恩将仇报、诬陷讹诈见义勇为的缺德小人。这类事件本身反映了社会道德的败坏,良知的丧失,和社会风气的恶劣。然而,作为一个国家,法庭有失公正道义,抑善扬恶,偏偏打击见义勇为的好人,偏袒诬陷好人、讹诈施救者的坏人,造成社会公共道德价值的颠倒,引起社会公愤众怒,以致大多数人在本来应当助人为乐时,却望而生畏、视而不见,宁可观望、看着生命危急甚至死亡而不愿惹事上身。

中国的百姓,本来善良正直。在小悦悦惨案、彭宇案、动车追尾案、艾未未、高律师等等,社会不公的案件出现后,全国上下无数网友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和正义。我们高兴地看到,即使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情况下,广大的中国民众作为一个个个体,良知尚在,他们追求善良纯真美好的道德理念和社会公正道义的意志,坚不可摧。然而也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现实的社会中,人们却以群体形式表现出冷漠不仁,自私自利,其根本社会原因是中国社会的专制体制、法治不公、非人性反神佛的马列毛思想意识形态、官员贪腐等社会问题,这些才是导致整个社会性的道德危机的根本因素。当局必须立即悬崖勒马,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方有望拯救我中华于道德危难之中。

四年后彭宇案节外生枝 真假难辨

说来事情真够扑朔迷离,令人不可思议,四年后的2012年元月16日,也就是在本书第一版出版后的半个月,《求是》党刊元旦发表长篇文章否定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半个月后,彭宇案又有新进展,这一节是此次修订版(第二版)的追加部分。据报导,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公众舆论认知的彭宇案为判决有误、冤枉见义勇为的好人,并非事实真相,由于种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也就是说,这个《瞭望》独家专访似乎在与《求是》相配合,有意向中国民众说明一个问题:中国道德滑坡不存在,公众几年来认为彭宇案是见死不救的道德丧失现象的根源之一并不成立,所以不能把彭宇案作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其理由是: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一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另外,据报导,彭宇也承认自己撞了徐老太太。

难道广大民众认为法院误判,冤枉了好人,以及本书对此案的分析和质疑都错误了吗?作者认为,民众和本书根据公开渠道所能掌握的事实对本案判决的公正性的质疑没有错。问题是公开的事实背后似乎有更多隐情。

作者只能提出一些不解的疑问,比如:为什么事隔四年之久政府忽然出来澄清此事?四年来民众对彭宇案的议论和由此产生的国人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忧从来没有断过,但政府为什么一直保持沉默?从案件的双方证词看,正如本书之前分析,我们不得不质疑:彭宇似乎在案情变得越来越复杂、看到一些难以驾驭的背后情势而意识到胜诉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而决定违心地承认撞了徐太太而支付一万元了事。我们也质疑:当时,正当媒体和全国公众普遍关注此案的情况下,为什么双方一定要协议均不上媒体,保持沉默?这不能不让人感到事情背后有什么难言之隐?我们也不能不质疑:为什么偏偏在四年后的今天,正当《求是》党刊元旦发表长篇文章否定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半个月后,《瞭望》通过专访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揭开了彭宇案的“面纱”。这到底是迟到的真相呢?还是有意的欲盖弥彰?是为了改进中国的社会道德呢?还是在掩盖事实,淡化危机,避重就轻,蒙混过关呢?

§9.3.21 道德败坏的家长与学坏的子女

写到这里,我们想藉用一位名叫“皇室の血裔”的网友在看了彭宇案判决后,针对那位利欲熏心、恩将仇报、陷害敲诈好人的身为母亲的徐寿兰,写出的这样一段话(2007-9-7 22:52):

“什么孩子,什么娘。做母亲的这么大岁数还这样,做孩子的也附和,小心他们的孙子以后变得跟他们一样,说不定最后把他们赶出家门。现在总是说下一代怎么怎么差,有着这样的家长,就别说孩子了。自己不要脸,孩子还要呢。最后想说:‘好人一生平安!’”

正像这位网友写到的,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大人本身道德败坏、流氓成性,于是子女们必然如是效法,沾染恶习。大人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寻欢作乐,慌淫无度,人性堕落,教子女们做坏事、以人为敌、打架斗殴(阶级和阶级斗争)、惟利是图、自私自利(向钱看),对不听话的孩子,就施以暴力拳脚虐待,时有天性善好、好好读书做人、有礼貌、有教养、诚实的孩子,看到大人作恶成性,讲出真话,善意指出,以期帮助大人改恶从善,反而遭到家长的毒打、虐杀。这样的家庭,就跟当今的中国社会一样,如何能祥和安宁呢?如何能有什么社会道德呢?

这个败坏了道德、丧失了良知、无恶不做的家长就是马列毛思想毒害了的中共及其所把持的层层国家机器和官员们。共产党和充斥了党的头脑的马列毛邓江等党魁的变异思想,以及由这样的党一党专制下的制度、司法、人权、腐败等等,是中国社会道德丧失、信仰危机的根本祸根。

也许有人会说,明明小悦悦事件是那些冷血过路人应当受到谴责,为什么把社会冷血现象推给这个社会、政府和党呢?是的,直接而论,那些冷血过路人无疑应当受到谴责,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为什么这么多过路人会如此冷血?为什么那么多类似事件表现出社会群体性的人性冷血?既然这已经是社会群体性的道德心理问题,我们就必须从社会演变、社会形态、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来寻找社会根源。从第三章到第六章的整个论述论证中,我们不难得出中国的社会道德危机是直接与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意识形态、司法状态、人权状态、官员腐败等等因素所造成。

正如一位网友评论小悦悦事件时说:“依我说,在咱们的伟大祖国里头,见死不救已成习惯,原因是中华民族被训练成冷血动物。上者其身不正,下者泯灭人性。君不见官老爷最爱颠倒是非,毒奶粉受害人因为讨公道而陷冤狱,害人精赚尽不义之财反而逍遥法外。既然公义得不到伸张,民间自然见利忘义,社会风气就是自私。”

§9.3.22 助纣为虐和随波逐流同样加剧社会道德的败坏

当国家机器对于好人大打出手时,官员助纣为虐,良心不正的人冷血配合,麻木不仁的人随波逐流,那么整个社会就出现了道德危机的恶性循环,这也就是中国当今为什么出现了社会性的道德丧失、诚信缺失、信仰危机的社会综合症。

1945年德国牧师马丁.尼穆勒 Martin_Niemoeller (1892~1984)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刚开始他们(纳粹)来抓共产党人,我没有站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接着他们(纳粹)又来抓社会党人和工会会员,我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两者都不是;后来他们(纳粹)来抓犹太人,我还是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最后当他们(纳粹)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半个多世纪来,各个不同时期,共产党一直无休止的轮番迫害不同的人群,迫害资本家、地主、富农时,其他人冷漠地观望,甚至揭发检举,帮助政府迫害他们;迫害当权派、走资派时,其他人还是冷漠地观望,甚至揭发检举,高喊口号,帮助政府整人;迫害知识分子时,其他人仍然在冷漠地观望,甚至揭发检举,振臂高呼打倒批臭,帮助政府迫害他们;镇压六四民主学生时,百姓被蒙蔽,日久天长渐渐遗忘;迫害法轮功,警察、国安、军人大打出手,甚至医生、护士、各级官员直到街道办老太太都参与迫害、助纣为虐,大多数人被蒙蔽,冷漠地观望,还有许多人无名愤恨,甚至揭发检举,通风报信,帮助政府整好人,有人拒绝真相,甚至用政府洗脑的话谩骂;迫害基督徒,人们还是冷漠地观望,甚至揭发检举,帮助政府整好人;迫害上访人士,许多人以为无关自己,不以为然,冷漠地观望;迫害维权人士,其他人还是在观望。正是因为这样,邪恶才肆无忌惮,长期轮番不止地迫害百姓。下一个说不定就轮到了自己。所以,每一个中国人,如果对于邪恶保持沉默,随波逐流,那就是对于邪恶的默许和纵容,就是助纣为虐。其结果,社会道德问题以及延伸出的许许多多问题就会堆积如山,积重难返;自己所生活的社会,自己就在其中,自己就承受其结果。小悦悦、八旬老人、家庭教会、法轮功,毒牛奶受害宝宝和家属,等等受害者的悲剧可能随时发生在自己的头上。

(待续)
发稿: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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