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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权 北市通过公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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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4日电)为落实直接民权,让地方政府对地方事务举行公民投票有法源依据,台北市政府市政会议今天通过“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草案。

这项法案将送请市议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落实地方自治及主权在民的精神,正式建立台北市公民参与市府政策决定法律途径。

民政局自治行政科表示,依民国92年公布实施的公民投票法规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地方性公民投票案应分别向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提出;此外,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连署应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听会的举办,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定之。

民政局指出,市府以公民投票法为母法订定的公投自治条例,共15条,明定法源依据、公投适用事项、投票人资格、提案人和连署人的资格认定、提案应附文件等限制、提案人连署人数和名册查对、公听会举办等。

依公民投票法第2条规定,公投适用事项包括自治法规的复决、立法原则的创制,以及自治事项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至于法定的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等事项,则明定不得作为公投的提案。

民政局长黄吕锦茹表示,公投案成立的门槛颇高,第一阶段提案人人数必须达到最近一次台北市市长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5以上,且提案事项必须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条规定适用事项;第二阶段连署人数应达最近一次台北市长选举选举人总数5%以上,两阶段门槛均符合后才进行实质公民投票作业。

黄吕锦茹说,以99年11月27日最近一次台北市市长选举选举人总数204万5925人为例,提案人人数约为1万230人以上,另连署人数约为10万2300人以上;又公投案要能过关,依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定,必须投票率达50%以上、且有效票数超过50%同意,公投案才能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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