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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水污法限期未改善 日乘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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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6日电)环保署预告修正“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及“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草案。前者将依违规日数乘以罚锾额度计算总罚锾,后者将加计不法利得。

现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从民国92年7月发布施行以来,按日连罚的案件有8成属于“放流水超标”,但过去因为没有针对“放流水超标”探究违规原因要求改善,且改善完成认定仅以水质合格报告作为依据,因此衍生许多执行争议。

为解决现行执行问题,行政院环境保护署预告修正相关规定。环保署水质保护处长许永兴今天说,未来对于业者放流水超标案件,将依水质超标原因要求改善,业者检送完成改善的证明文件及主管机关于改善期限届满后的查验,“将以违规原因移除作为证明认定。”

许永兴指出,业者若没有在改善期限届满前完成改善,“将从改善期限届满翌日起至违规行为改善完成日止,依违规日数乘以罚锾额度计算总罚锾,一次处分,累积总罚锾金额可观。”

此外,为遏阻违规行为,环保署预告修正“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增订“加计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罚锾上限限制。

许永兴说,裁罚制度精神在于“鼓励合法,严惩违法”,除了此次修正二准则外,后续将全面检讨裁罚制度,以透过裁罚手段,达到维护环境品质及企业公平竞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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