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7)

卢法真:党权代法

第二章 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卢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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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29日讯】二、党权代法

在国际社会,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的法律原则都是公众意志的体现,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中共一直把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也就是中共的工具。“党比法大”,“讲政治不讲法律”成了政法系统的准则。因此,在中共的制度下,党领导一切,当然党权就在《宪法》和法律之上,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则完全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中共自建政以来,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各级都由党委领导政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起初是党魁江泽民的个人决定,是江同中共相互利用发起的政治运动,是以“党权代法”,根本不是实施法律,从抓捕到处理,全部都不执行法律。

(一)中共党魁独揽大权,破坏法律实施。

江泽民在发动镇压法轮功之初,虽然在七名政治局常委中,只有江一人积极主张镇压,但党魁独揽党、政、军大权,通过发布中共文件首先把个人意志强加给中共高层。

“425”当天,江泽民为了达到迫害法轮功的目的,于当晚给政治局等人写了一封信,两天后,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同志的信》的通知”发出。该通知为祸水之源,要求中共全体党员学习、贯彻江这封充满妒嫉、恐惧和恶毒谎言的信,并要求汇报中央。江在信中将四月二十五日法轮功合法上访颠倒黑白、注入了几个恶毒的谎言,作为发动邪恶运动的信号,说什么“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无关系,幕后有无高手在策划指挥”等等,这是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所作的迫害手段。江在信中还批评高干,让他们“清醒”。

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又操纵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二个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军委诸同志的批示的通知》(中办发[1999]19号文件)。这个文件的内容是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

第三个秘密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并要求“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这个讲话凭空捏造的说什么“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一九八九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江把法轮功依法和平上访和“六四”相提并论,就是直接表明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武力镇压了。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个人决定在中央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由李岚清任组长,丁关根、罗干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江还个人决定于六月十日成立了“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即“610”办公室。

上述这一切都是江泽民个人的决定,中共高层已默认。

(二)中共政法委具体运作

江泽民下令镇压法轮功之后,前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现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都成了打压法轮功的总指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中都设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是同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部门,是中共控制公、检、法、司、国安工作的最高机构。它是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在重要和特殊个案,特别是对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也是在背后最高最后的“法官”。因为各级党委或政法委在幕后操控,在司法程序外干预案件,而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实施制度性和系统性迫害,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

二零零九年中共政法委又发出秘密文件,要求法院“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再一次暴露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中共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及其“610”办公室根本不讲法律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江泽民个人决定中共中央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三天后,这个领导小组又成立了下设的一个办公室,因成立的时间是六月十日,所以又称“610”办公室。地方上一般由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或政法委书记担任这个领导小组的组长,一名政法委副书记担任“610”办公室主任,由国保大队长担任副主任。

“610”办公室是一个类似德国纳粹盖世太保的组织,遍布中国大陆各省、市、区党委、政府和各个系统。它是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完全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非法组织,它只对江罗集团和中共负责。迫害十二年来,一切迫害法轮功的具体策划、部署,包括栽赃、陷害、天安门自焚和对所有案件的处理,如抄家、罚款、拘禁、绑架、劳教、定罪,均由这个领导小组和“610”决定而不留任何痕迹。表面上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而实际上是这个领导小组和“610”在背后控制,把判决都定好了,法院庭审只是走个形式,实质是“政治审判”。在领导小组和“610”的幕后操控下,所谓的司法程序中,充满着非法行为,剥夺法轮功所有的合法权益。法院的院长和法官都表示,法轮功的案件自己作不了主,都是“610”说了算。

这个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对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任何法律,只按照江泽民“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的指令行事,可以任意使用酷刑,残酷的、流氓式的迫害,可以任意害死而不受追究。现在仅举几例: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51岁的大法弟子孙洪昌被“劈胯”的事例,可见一斑。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孙洪昌被抚顺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关勇等七、八个警察绑架到清原镇派出所。当夜11时许,由关勇等六名恶警对孙进行折磨,先拳打脚踢一小时后,用电棍电击其私处,然后用拳猛击他小便处,最后用“劈胯”刑折磨他。即先把右腿扣在铁床上固定住,用双手劈孙左腿。受过此刑折磨的人,腿就被劈残废了,痛苦难以用语言表达。就是这样残酷,关勇还仍嫌不得力,他让人去找来两根木棍,买宽胶带。用胶带把木棍从上到下分别缠在孙的两腿上,不让腿打弯,再把右腿扣在床上,关勇用双手劈孙的左腿过头。每次长达1-2小时,疼得孙大叫着昏过去多次。派出所周围的居民都听到惨叫声,一直折磨到凌晨五点钟。三十日晚,再次对孙“劈胯”。(《明慧周报》第239期,2009年8月28日)

张付珍,三十八岁,山东省平度市现河公园职工。她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为法轮功鸣冤,后被绑架。知情人说,公安强行把她扒光衣服,剃光头发,折磨、侮辱她。成大字形绑在床上,尔后,恶警强行给她打了一种不知名的毒针,使她痛苦地发疯,直到她在床上痛苦的挣扎着死去。整个过程“610”的大小官员都在场观看。(《九评》之五)

常学霞,一个非常文静的姑娘,在大连因不转化被关在铁笼子里,狱警指使刑事犯毒打她,还将她扒得一丝不挂,掐乳头,拔阴毛,还用刷子疯狂地捅阴道。(《大纪元》2005年12月13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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