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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列职业病 成案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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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8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民国98年底将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列为职业病,2年多来仅有40余案申请,4件成案,遭疑认定严苛。劳委会回应,职业精神病因争议大,鉴定审核需更严谨。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民国98年11月修正通过劳保相关规定,增订“被保险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该项疾病与作业有相当因果关系者,视为职业病”,将与职场有关的躁郁症、忧郁症、恐慌症、妄想症等精神疾病纳入职业病。

劳委会劳保局今天表示,此修正案于民国98年底上路后,劳委会从100年3月起统计至今,约有40多件申请案,认定成案的有4件,其中2例在劳保局第一关就通过认定,另有2例因仍有争议,需再经劳委会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认定。

有工伤团体质疑,职业精神病认定比例偏低。劳保局解释,因职业精神病属新修正上路,争议也较大,审核判定上需更严谨,相较于一般职业病,还要再经精神科医师认定,劳保局会从通报及发现率一并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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