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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3届镇长 康世儒遭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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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4日电)今年1月补选上苗栗县竹南镇第16届镇长的康世儒,因曾任第14、15届竹南镇长,遭人质疑参选资格及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苗栗地院今天判决康世儒当选无效。康世儒不服可上诉。

无党籍的康世儒曾任第14、15届竹南镇长,第15届任期未满,辞官参加第7届立委补选,顺利当选;去年10月竹南镇因第16届镇长病逝办理补选,康世儒又降格回锅角逐镇长职位,遭竞选对手中国国民党籍的廖英利质疑“连选3届”违反地方制度法第57条“乡镇长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向苗栗县选举委员会陈情,并于康世儒胜选后向法院提出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康世儒当选并就任竹南镇第14、15届镇长,已属连任1次,登记参选竹南镇第16届镇长并当选,违反地方制度法规定。因此,准予原告廖英利依选举罢免法请求宣告康世儒当选无效,全案可上诉。

不过康世儒的参选资格经内政部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函示审定通过,法院判决明显与行政机关见解不同。内政部及中选会对地方制度法“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的解释倾向于“连续参加2次同一职务之选举并当选就任,如有中断即不属连选连任”。

但合议庭认为,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项的立法意旨在于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因长期久任,垄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法令解释上应采较严格限制才能达到立法目的。

法院指出,如果按照内政部见解,假设某人当选2届8年后,下一届虽由他人选上,但此人就任后随即逝世或其他原因解职,原来就任8年的人又再参加第3届补选,如果当选就任,补选任期最少2年以上,以后还可参加第4届选举,就可能出现同一人在16年内担任14年以上地方首长的情况,显然违反当初立法意旨。

法院指出,康世儒就任苗栗县竹南镇镇长已属连任1次,对于第16届镇长选举,无论是改选或补选,都不得再参加,康世儒登记参选及当选违反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项及选罢法第2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因此判决康世儒当选无效。

对于这项判决结果,廖英利表示欣慰,也尊重司法判决;至于康世儒获知消息后,则认为法院判决“荒谬”,将是“天下奇闻、破国际纪录”。

康世儒表示,中央选委会、内政部都同意他参选,竟然会因为资格不符遭到判决当选无效,心情相当沉痛。

他说,这已非他个人事件,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问题,是司法院杠上行政院,法务部对抗内政部,凸显政府机关互相矛盾,“干脆裁撤中选会”。他在收到判决书后,将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审判长宋国镇表示,内政部解释和法律见解不同,建议行政机关修法明定类似情况必须至少间隔1届,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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