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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诊断书改中文 保险理赔争议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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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5日三读修正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增订诊断书如果是作为“申请保险理赔”使用,应以中文记载;若所记病名与保险契约病名不同,则应该另外加注。此外,卫生署应于1个月内成立“病历中文化推动小组”,研拟进行医学名词统一中译工作,以维护病患知的权利。

立法院会5日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医疗法第76条规定,医院、诊所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对其诊治的病人,不得拒绝开给出生证明书、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开给各项诊断书时,力求慎重,尤其是有关死亡的原因。新增文字为“前项诊断书如系病人为申请保险理赔之用者,应以中文记载,所记病名如与保险契约病名不一致,另以加注方式为之”。

提案修法的立员蔡锦隆和江惠贞表示,医院帮病人开具的诊断书中所记载的病名,往往与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于造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现象,而必须诉诸法院,过去曾传出有病人因肺癌导致心肺衰竭死亡,但由于诊断证明记载的死因为心肺衰竭,让保癌症险的病患家属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新制上路后,病人权益可望进一步获保障,减少保险理赔纠纷。

另外,为解决保险理赔争议,兼顾病人申请保险理赔的需要,卫生署应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个月内研拟“医疗病名与保险病名中英文对照表”,有助于厘清诊断证明书病名与理赔的认定,降低医、病与保险公司三方间争议。◇

(责任编辑:赵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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