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给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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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4日讯】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是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易奔电器配件厂的工伤职工冷露云。我2008年2月15日下午在车间上班右手被注塑机严重挤压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82天。我病历上记载的很清楚: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和末节指骨骨折累及关节面,伸肌腱撕脱断裂;食指带部分掌骨高位截除;中指近指节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伸肌腱撕脱断裂,动脉神经断裂;环指近节粉碎性骨折,伸肌腱撕脱断裂,关节不稳关节掌板撕裂,动脉神经断裂;小指近节骨折,伸肌腱挫裂,第二蚯状肌撕脱断裂,动脉神经抽脱指动脉两处断裂;二、三掌骨骨折。康复后拇指指间关节僵直,功能完全丧失;食指截除,3~5指严重僵屈,活动不能,功能完全丧失。

我单位不但没参加工伤保险还一心想拒绝赔偿。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便否认劳动关系,可工资卡无法否定,通过劳动仲裁才确认,此后单位全厂就不再把工资打到卡上而改为发现金。劳动关系确认了单位又否认是工伤却不能举证,直到2008年10月13日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依法认定为工伤。2008年11月5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我右手伤残为六级。2008年11月20日我就向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仲裁申请,2009年3月11日开庭审理单位还称不服六级伤残结论要求再次鉴定,仲裁中止。

2009年3月19日单位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却未提供签收初次鉴定结论的时间证明,其称没有收到。3月24日单位到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称邮寄的初次鉴定结论是其年满15岁半就读高中未成年的儿子卢徐彬签收,获得再次送达以此为据向贵委补交材料贵委作出受理决定,受理通知交到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天之内,往返宁波、杭州、慈溪三地单行车时间就需要8个多小时,还要办事,就算没有排队等候,也可想而知,两级劳鉴委真是毫不思索的,才可能在三个部门的工作时间办妥。4月16日我参加再次鉴定时医疗专家对原慈溪市劳鉴委的七级结论感到惊异,6月2日我到贵委领取再次鉴定结论,得知定为七级就表示不服,同时要求复印鉴定的材料也遭贵委的拒绝。

6月3日,我到宁波市劳鉴委查档得知,该委是2008年11月28日将我的初次鉴定结论邮寄给单位的,单位于2008年11月30日下午2时以单位收发章签收,我要求该委拿出送达回证遭到拒绝。6月5日我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陆宁章局长反映宁波市劳鉴委涉嫌作伪证,6月22日该委到我的暂住地为我做解释,称初次送达单位是未成年人签收,拿出一份宁波市海曙邮政局出具的关于邮件投递情况的说明(没有印章)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复印件,就是不拿出送达回证也没有邮件签收材料。有一位他们称是周巷镇邮政所领导的人说投递员投递违规已被开除,可同样不拿出投递员被开除的相关材料和投递局所存的邮件详情单。他们的说法毫无依据只是信口雌黄,还特意隐瞒真相,其背后应该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勾当。那份邮件究竟是谁签收,唯有邮件跟踪查询单和投递局所存的邮件详情单(签收)才能证明,否则都是编造,不足为证。6月24日我再次向陆宁章局长反映该委适用法律错误,拒绝拿出送达回证是有意作伪证,却至今未答复。

2009年6月5日我也向贵委申请重新鉴定要求纠正错误,陈述了单位申请再次鉴定超出了法定期限,提交了单位签收邮件的跟踪查询单。同时阐明贵委的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提交了病历阐述了实际伤残情况和评残依据。贵委不予理会并拒绝书面答复,极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13日《法制日报》之《法治周末》以《一起工伤事故两级鉴定结论 待遇相差十万元工伤事故鉴定公信力遭质疑》为题对我的情况予以报导,媒体舆论认为贵委对我是违法鉴定。我2010年7月26日又一次向贵委反映单位申请再次鉴定超期不合法,要求撤销严重与事实不符的再次鉴定结论。贵委却在电话和回函中称宁波市劳鉴委有邮政部门关于邮件投
递情况的说明,再次送达并无不当,故再次鉴定不违法。

今天,我要向全国人民申诉,贵委并没有尽到认真严格审查的义务,偏听偏信,甚或有意违背事实作出虚假鉴定结论。其理由是:邮件跟踪查询结果为单位收发章收,伪证部门没提供客观存在也是最真实最有力的硬件材料——邮件签收详情单,且2009年3月24日没有超过邮件查询期,相关部门没有理由不提供。单位称没收到又怎会申请再次鉴定?要证明是其儿子签收为什么不在家门口有资格证明实际行为的投递局取证而到没资格证明的收寄局取证?如果真是其儿子签收又为什么不敢拿出邮件详情单?说明根本就不是其儿子收的才不敢拿出来对证,贵委是这点分辨力都没有?还是有意帮单位弄虚作假?其中到底有没有见不得人的猫腻?这交给全国人民去评说吧!我2008年11月20日把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就交到劳动仲裁院,按规定2008年11月28日前就该送达单位。再加之单位称其儿子收的邮件也说明其知情,并且是以单位收发章收也说明其儿子是征得其同意的,怎能视为送达无效?难道单位的印章是可以随便让人拿的?2009年3月24日能往返宁波、杭州、慈溪三地,为什么要拖百多天才去再次签收?应该是没拉到关系更是充满恶意吧?为什么在法治社会里结果是恶人的不正当条件要求能得到成就而诚实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支持??????

贵委不仅在程序上违法,所做的结论也严重与事实不符,更令人质疑这是一起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在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中称“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分级系列[B.1-/)-/)],符合七级”,并没注明第几项。而七级标准72项中只有第16-19项是对手的评残基准,分别为: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如此对照,我单拇指就符合第17项规定是七级伤残;其余四指也符合第19项之上更符合六级73项中第18项“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的规定,一个七级加一个六级或两个七级都是六级。我右手五指功能丧失,外加二、三掌骨骨折,按手缺失和功能丧失的计算方式计算,是90%以上的功能丧失,接近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贵委怎能玩“盲人摸象”的把戏,以偏概全评定为七级呢?差距太大这种错误恐怕不是轻易会犯的吧?

贵委身为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是最终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该具有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更专业的技能更负责的精神,严格认真的思想态度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做人民的公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障法的子法,其立法精神是有利于弱势群体。对于工伤受害者来说,单位的赔偿不是拿来挥霍的,而是下半辈子的救命稻草、养命钱。我们不但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再不能承担所应负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更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爱,我们的合法权益又怎能经得起随意损害呢?工作严谨负责才是正道,贵委不该玩忽职守,要对得起国家和群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要为社会负责为工伤职工负责,不可把手中的职权当做杀人不见血的刀,不能无视弱者的合法权益而随意加以损害。

最后,我还是要呐喊:解铃还须系铃人,撤销对我的不合法和不实际的再次鉴定!还我事实真相,还我公道,还我的养命钱!!!!!

此致
敬礼
工伤受害者 再次鉴定受害者 冷露云
2010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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