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昌海:“劳教”使大陆成为全民恐惧的国度

颜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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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17日讯】近日,媒体和舆论严厉谴责“唐慧案”的司法丑闻。湖南永州市11岁女童乐乐(化名)被逼卖淫,她的母亲唐慧数年上访最终被以“闹访”罪名被劳动教养一年半。在公众一边倒的抗议和声援之下,湖南当局日前撤销对受害者母亲唐慧的劳教决定。舆论认为从“幼女被逼卖淫案”到“唐慧案”,其令人发指的内幕令民间燃烧的愤怒让这起案件成为了“永远不能了结”的案子。

2006年10月,永州11岁女童乐乐被劫持强奸、轮奸后,卖入公安局政委亲戚所开妓院,被逼卖淫并遭受了多人的轮奸和毒打,曝光的内幕令人发指。这些被告在2006年10月以来的两次重审和四次判决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乐乐的母亲唐慧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不断上访反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唐慧被劳教在网络中被曝光后,社会舆论呈现一面倒的态势。当局在公众不断炮轰的压力之下,近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随后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唐慧案”的悲惨程度尽管在律师界看来在中国不是个案现象,但这起对幼女惨绝人寰的摧残和践踏司法的案件受到律师界的强烈谴责。

广东著名维权律师唐荆陵认为,从“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再到“唐慧案”,是非常极端的事件,一个幼女遭多人轮奸,其母为讨公道反被劳教而引起公愤。由于社会舆论关注,迫于压力,当局不得不将其释放,但那些未被追究的罪犯、官员最后能否被伏法,从历次案件中看很难得到公平结果:“唐慧虽然被无罪释放,但因为劳教制度和整个不公正的司法体制,这个制度不取消,还会出现新的受害者。没有司法限制的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暴政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劳教被撤销,是否意味着唐慧案就此划上句号?由此引发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能否推向深入?他认为,与刑罚不同,劳动教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因为一个人老上访就把人送去劳教。在“维稳”的国情下,劳教制度因此很容易被滥用。

湖南永州当局最初的“不作为”,继而伪造“立功”,致使受害者的母亲唐慧6年间“去北京上访二、三十次,省里上访百来次”。对于劳教决定书中“闹访、缠访”的指控,唐慧认为与事实不符。从劳教所获释后唐慧对媒体表示她在法院门口举着牌子跪着,并未阻碍交通。她说:“正常的信访途径我都走过,也不想通过这种方式。最多跪过18个小时,全身又痛又僵。我跪着就是希望感动领导,解决问题。”

唐慧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她担心还会遭到报复并再被关押。

在媒体采访视频中显示,记者问及未来如何打算,唐慧说:“以后还要继续维权。这个维权不光是为自己,也为了他人。如果自己放弃了,那些罪犯得不到惩罚,他们还会祸害其他的孩子,我不希望其他的母亲与我同样这么难过。”

如今,乐乐的身心都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据悉,她已经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还染上了性病。乐乐今年快17岁了,被寄养在亲戚家读高中。

中青报记者叶铁桥在微博中透露,近日他和乐乐的父亲张辉联系。张辉说乐乐的身体一直不好,7月发病四次,家里又没钱看病,乐乐多次想自杀,跟妈妈说不如死了算了,让妈妈再生个孩子。叶铁桥认为,唐慧事件能有此结果,说到底还是“媒治”。媒治的问题在于,一个唐慧被救了,千万个唐慧的类似悲剧被淹埋了。舆论哗然——上级重视——飞快解决,这种解决模式,我们没法高呼胜利,只能在忐忑等待下个事件。

甚至是《人民日报》都反常表态,罕见地在微博发文称:“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8月5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突发博文称:“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社会热点事件,此次官方喉舌的反常表态,网络中对此感到十分诧异,自由撰稿人朱欣欣对此认为,如今官方媒体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舆论导向已失去市场,如今社会矛盾凸显,官媒站在民众一边,不断参与社会热点讨论,也不排除官方喉舌在小骂大帮忙。不过,中国民众不断觉醒,都看到了社会中的民生和维权事件与个体越来越分不开。这个体制对社会不断的造成灾难和导致整个社会堕落,已经涉及到所有人包括那些体制内的人。

朱欣欣表示,维稳似乎成了地方当局打击一切的“尚方宝剑”,为了维护当局的特权利益,可以为所欲为,司法程序形同虚设。不过,采取维稳政策本身就是虚弱的表现,也是不稳定的,高压下的民怨久之终将会爆发。另外,体制性腐败如同一把双刃剑,它能够将统治集团暂时聚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同时也可以从集团内部将其自行解体。

知名时评人,作家李承鹏对此表示:“她11岁的女儿被强奸,她11岁的女儿被迫卖淫,她不服判决,可还相信党和法院,跪在庙堂之下,趴在官车轮前。竟把她劳教,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扰乱社会秩序的正是你们,你们的社会秩序是邪恶秩序。你们有女儿有母亲吧,回家问她们,劳教一个为女儿喊冤的母亲,是不是太没人性。湖南,放人,我盯着你!”作家慕容雪村在微博上写道:“只要触怒当地官员,无需审判、也无需质证就可以把人投进监牢。”他要求取消劳教制度,因为“劳教一日不废止,则公民一日不安全。”慕容雪村说:“唐慧一案,不仅要看到执法机关的野蛮、不作为和无人性,更应看到劳教本身的黑暗与残酷。只要触怒当地官员,无需审判、也无需质证就可以把人投进监牢。45年来,已有千百万人身罹此难,未来的日子,它将持续带来苦难和伤痛。这不仅是唐慧的危险,也是全体公民的危险。劳教一日不废止,则公民一日不安全。”

唐慧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甘元春认为,劳教决定隐瞒公安人员对申诉人及家人的系列犯罪行为,错误将申诉人依法维权认定为闹访、缠访,同时他表示,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该制度不合法。

甘元春在其博文中对此案一些具体细节解释说,1、案发时,永州市公安局拒不解救被劫持的受害人“乐乐”;2、案发后,永州市公安局对秦星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拒不立案;3、案发后,侦办人员渎职,导致100余强奸“乐乐”的犯罪份子没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4、永州市公安局没有依法追究帮助被告人陈刚、秦星串供,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的民警魏晓辉;5、2010年6月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击案发生后,永州市公安局为防止申请人唐慧联络媒体,曝光司法丑行,对申请人非法羁押达37天;6、永州市公安局干警伪造立功,被永州市中级法院和湖南省高院依法认定后,永州市公安局仍拒不查处犯罪行为,反而对申请人唐慧打击报复。

浙江维权律师王成近日发起千万人公开联名,呼吁废除劳教制度。8月13日,有关媒体采访王成律师,他指出,大陆的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立法法》和国际公约,已经沦为官员迫害老百姓的工具。海外人权组织证实,大陆官方利用劳教侵害上百万民众的公民权。

王成首先说明,劳教制违反大陆现行的法律。《宪法》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只有经过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来执行,才能够逮捕他,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这个劳教的决定,它只是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去拿决定,它就可以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很明显是跟《宪法》有冲突的。第二点它是违反了现行的《立法法》。《立法法》也有规定:对公民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样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当年国务院那个劳教规定,它只是一个行政法令,它并不是法律,它本身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竟然也执行了六十多年了。第三个事实上中国政府也已经签署了国际上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劳教跟这本身也是有冲突。第四个,在实践中,这个劳教的规定已经沦为了很多地方官员用来打压、报复那些维权的公民或者揭发贪腐官员的公民,把它变成了迫害公民的一个工具。所以我们觉得应该是完全把它废除掉。

王成指出,事实上控制劳教的还是以公安为主,公安在其中具有主导地位,劳教处理的程序过于草率、过于简单,更容易侵害很多公民的权利。社会各界应该说对这个问题都是高度一致地认识,应该把这个东西废除掉,甚至包括官方很多人。我作为一个公民,还是一个律师,我觉得我应该站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王成表示,这次联合签名的目标是,第一周内达到1万人,以后要达到1,000万人。联署开始的24小时内,已有3,000人公开用真名参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者于建嵘也表示:“事实上,我在2009年出版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中就公布过100例上访劳教案。我认为,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沦为了地方党政假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于建嵘说,劳教制度是从苏联引过来的。这个制度的本质性的意义是一个由国家行政部门——国务院所制订的一个行政法规的一个通知所决定的。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它不属于刑法,但也不是简单的行政缺乏,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限制时间的一个制度。属于行政处罚,但在相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来讲对人生自由的限制更加严格。

劳动教养制度本身,违背了我们国家的立法法,我们国家立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有法律来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效力的来源,来源国务院的通知,一个条例,一个规定,它不是法律;虽然它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制度性的安排,但这个制度性的安排已经超越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没有权力决定可以对国民权利进行限制。

老百姓在说到这个劳动教养的时候,基本上就是说警察就可以决定他抓谁、关谁,因为这个制度的核心还有由公安部门说了算,很多劳动教养委员会就是设在在公安部门,当然有些也是设在司法局、司法厅,但主要是公安部门来决定的。

知名博主郭老学徒在文章中开列了劳教制度的十大“罪状”——

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无罪。”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又于1966年制定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政府已经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一直承诺要实施该公约。劳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不经过法庭审判,剥夺了被劳教者的辩护和上诉权利,违反了上述宣言与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理应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违反该宣言与公约的制度。

5、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6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据劳教制度解释,被劳教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关了,强迫劳动,如同定期奴隶,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种无赖的说法。

7、劳教制度冤案多。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8、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许多反抗拆迁人员、上访人员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上访人员之所以上访,往往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作恶贪赃枉法或者不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上访人最方便的手段。两次违规上访就可以劳教,有此方便手段,贪腐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有的地方官员则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和网上批评者。于是,“一元钱”劳教案、“一坨屎”劳教案、一句话跟帖劳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现。

9、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10、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

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鉴于以上10个理由,必须废除劳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2012-08-14

──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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