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大学不要把纪委当成了司法机关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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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01日讯】邹恒甫事件尚未了断,北大又被“韩令国”缠上了。28日下午3点1分,微博认证用户“韩令国”发布微博称,北大有院长及教授潜规则女学生是有证据,并以北大管理层辞职为赌注,放言要跟北大校长赌一把。

这是可以预料的事件发展走向。如果北大依旧坚持用“自证清白”的手段来应对微博爆料、炮轰,还会有更多人加入到这场炮轰运动中来。

北大和媒体当然还可以继续教诲微博用户,注意爆料的方式,要文明、有理有节,不能乱泼污水,可是,在这个世界上,定然有不遵守规则,也不讲文明者,对于不遵守规则、不讲文明者,就不仅需要教育,还需要惩戒——如果他们的行为真违背规则、不文明的话。否则,也就不需要法律法规了。

邹恒甫事件的性质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个普通公民是否侵犯一个法人机构的名誉权的问题。有舆论批评邹乱泼污水,肆意对大学污名化,还有媒体要求邹负责地提供更多证据,这些都不是要害。作为一个侵权事件,如果法庭审理认为邹的行为已经违法,他自然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得到相应的教训。这一点,邹自己也是十分清楚的。于北大而言,所要做的是维护本校的声誉。怎么维护声誉呢?北大采取的方式是,自行进行调查,然后把调查结果公布出来,以正视听。这是大学对待检举、质疑,惯常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适合学术调查、内部行政调查,但却不适合司法调查。

在这起事件中,北大显然把学校的纪检部门作为司法机关了。这是严重的学校和法律的错位。自以为是司法机关的北大纪委,于是要求检举者配合调查,并以为自己的调查是公正的,可是,邹恒甫是泼污水侵权的一方,北大是名誉权受损的一方,侵权者会配合被侵犯者的调查吗?被侵权者如果对侵权者实施调查,不是私设法庭吗?事实上,把本属于司法问题的事件,进行内部处理,这是近年来我国大学教育腐败、学术欺诈等事件没有得到严肃处理的根本原因。

作为举报者,邹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是对司法机关而言的,也就是说,当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定要求邹举证,如果邹不举证,那么他将败诉。而现在并不是司法机关要求邹举证,邹当然可以不理睬北大的调查。

也有人认为,要是任何人随意炮轰北大,北大都去起诉,那北大根本就忙不过来。恰恰相反,要是北大都采取自证清白的方式来应对,北大才忙不过来。首先,有关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要看是否产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不是任何人随意一说,都会对北大的名誉构成损失的;其次,当今的大学,都设有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办公室,这类事情交给法律顾问或法律办公室去做就可以了,学校只需向司法机关报案、起诉,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即可,根本用不着自己耗费多大精力去排查;再次,将这类本属于法律的事务,采取正常的司法途径处理,也就没有那么多人再来找北大。

邹恒甫已经多次发话,期待北大起诉。那么,北大为何不起诉呢?起诉和自己举行调查的目的不是一样吗?假如司法调查的结果是邹拿不出证据,这不是还北大清白了吗?而假如司法调查确认北大确实存在邹所举报的问题,那么,北大不就可以根据司法调查的结果,采取措施纯洁校园吗?北大坚持校内调查,究竟在想什么呢?是想摀住问题,还是严肃处理问题呢?

学校的归学校,法律的归法律。这是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大学,处理学校事务和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说,北大的应对,表明我国大学并没有现代大学制度,于是行政问题、学术问题、教育问题、法律问题变为“一锅粥”,大学也于是麻烦不断。

——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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