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轻判 “七·一”示威者促撤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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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和另外5人于去年“七·一”游行后占据中环部分马路,之前已承认非法集结罪名,昨日获法官轻判罚款。梁国雄认为,裁决显示法官不认同有关检控,应该撤销恶法。

一批社民连成员昨日到场声援6名被告,他们手持横幅,抗议当局政治检控,“政治检控可耻、我有权示威。”

包括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在内的6名被告,去年参加“七·一”游行后冲出中环部分路段占据马路,涉嫌违反公安条例,被控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两项罪名,前一天6人认罪后,观塘裁判法院裁判官苏文隆昨日判刑时指,今次案件于同类控罪中不算严重,集会亦非无中生有,只是将本来的“七·一”游行范围扩大和延长时间;他们在干诺道中和德辅道中集结,该处不是住宅区,对交通影响不大;而且当晚只有数百人集会,有时还只有百多人,接近法定50人游行才要申请的界线;他们亦没有暴力行为,是有尊严地表达意见,就算警方清场时亦是乱中有序。全部判罚款1,500元。

梁国雄:法官不认同检控

梁国雄认为,今次获轻判,反映法官不认同他们的行为是一种罪行,“他们唯有用轻判的方法,告诉政府知道这条法例应该改。问题的核心就是警务处处长可以去禁止一个集会,我们一定要得到他的批准才能集会,这个制度一定要改变。”

他以过往多次游行人数超过主办方申请人数为例,再次批评当局今次是有针对性的进行政治检控,“2003年50万人游行已经是非法集会,因为李卓人申请的时候写着5万人游行,5万零1人的时候警务处处长就可以说你违反条例,要你解散。2003年7月9日反对23条立法,李卓人也是申请5万人,结果也是10多万人。反国教这个更清楚了,根本上没有申请,有9万人示威游行。”

梁国雄说,现时公安条例规定人数多于30人的集结或游行,需得到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方为合法,也就是集会游行自由的前提是必须得到警方同意。他认为公安恶法一天不废除,类似的检控会发生在每个人身上。被问到立会复会后会否提出议案修改公安条例,他认为在保皇党的护航下很难实现。

案情指,去年“七·一”当日合法集会时间至晚上8时,但约200名示威者事后占据皇后大道中与花园道交界,又突破警方封锁线,占领干诺道中一带,要求与曾荫权对话。众被告用扩音器呼吁示威者“坐爆警署”,邀请示威者透过社交网站请人支援。事件令交通阻塞20至30分钟,警方前后10次警告并劝示威者移师遮打花园,但不获理会,终在凌晨采取拘捕行动。

1967年,香港发生“六·七暴动”,当时港英政府为了平息左派暴乱,制订公安条例,规定3人以上的集会须先向警方申请,因应当时社会状况,规管十分严厉,不过时至今日被批评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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