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如何从一胎化政策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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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清怡编译)在谈到中国一胎化政策时,中国国内媒体和海外观察人士多数往往都着眼于两点:人口结构或者是政策执行中的暴力,比如强制堕胎。《大西洋杂志》刊登Yueran Zhang的文章说、其实,还有一个被忽略的事实,那就是:中共政府利用这个政策收取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从中获取财政利益。

如果超生,那么这对夫妇必须支付“社会抚养费”。上世纪80年代,这项费用通常被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政府将这笔罚款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六年后,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文件,再次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延用于2001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

2002年,国务院对这笔收费的官方解释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被官方界定为“管理费”,而不是“罚款”。征收与支出的相关信息应包括在财政局的预算计划之内,并且是公开的。

但是,长期以来,这笔费用的征收与支出一直处于不透明状态。多数政府年度预算报告中,几乎找不到任何关于这笔收入如何被分配的蛛丝马迹。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31个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局提交了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截至8月31日,有17个省份回答了2012年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但是没有人对费用的支出做出解释。17个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总额共计165亿人民币(即27亿美元)。其中江西省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共计33.9亿人民币,是该省当年各种征收费用收入总额的1.65%。这一数字,尽管并不完全可信,但至少说明了一点:社会抚养费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横向比较而言,经济不发达的省份比经济发达的省份更多的依赖社会抚养费作为资金来源。在中国,很多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往往更想要孩子,于是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宁愿支付社会抚养费。因此,在人口密度大且经济相对贫困的省份,比如江西、四川、河南,则更多的依赖社会抚养费获取收入。

纵向比较,下级地方政府(如乡镇)与其上级政府(市或省)相比,对社会抚养费有更多、更直接的需求。在很多农村地区,政府缺乏充足的财政收入以维持日常的运作,由地方政府自主控制的社会抚养费,则成为极为有限的收入来源之一。面对仅能糊口的财政危机,社会抚养费已成为很多地区的救生索。

吴有水从省级政府机构获得的数据可能偏差非常大,或者说是被大大缩水了。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被分散下放到各地,所以上级政府几乎无法对这笔收费的收支进行审核。2002年,国务院批准各省有权自行设立社会抚养会的征收标准,于是省级政府就出台了一个总标准。例如,北京政府规定,每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是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六到十倍。具体征收费用通常要经过协商决定,而每个案例并不相同。那么,每个被征收这种费用的家庭具体要支付多少钱,决定权其实是落到了地方官员的手上。这种操作等于是寻租活动( rent-seeking),(即创造少数持有特权者透过不平等竞争方式,凭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就曾报导说,与政府官员有社会关系,出钱贿赂的人,就可以少交社会抚养费。

虽然社会抚养费对地方政府很重要,但是这笔费用是由计生委人员负责收取,他们才是最大的受益人。有些政府甚至允许负责收费的人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个人收入。因此,计生委机构和人员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非常积极。在一些地方,只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政府就允许计划外生育,因为他们依靠这种费用作为收入来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难理解,为何严厉的生育控制政策虽然不得人心,并且被研究证实将对中国人口结构造成长远危害,中共政府却依然拒绝改革。软化一胎化政策意味着政府需要主动放弃既得利益,另寻财路以解决“仅够糊口”的财政危机。事实上,既得利益与实质性让步之间的矛盾,永远是改革中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显然,要改变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所面临的僵局,也同样逃不过这一矛盾。

(责任编辑﹕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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