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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教育不适 残障孩子转私立

法院裁定公立学区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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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综合报道)10月9日,纽约南区法院对A.R.诉纽约市教育局一案作出裁决(A.R. v. NYCDOE,12 Civ. 4493),裁定公立学区需要支付A.R.安置残障孩子到私立学校的费用。根据《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如果公立学校无法提供适当教育或者家长对提供的教育不满意,残障孩子可转学到私立学校,公立学区要支付孩子上私立学校的学费。在本案中,法庭认为,家长是否能负担得起私立学校学费不影响法律的执行,同时,家长在考虑公立教育的同时,选择了私立教育,不影响执行公立学校要支付学费的规定。

公立学区需支付残障孩子学费

在A.R.诉纽约市教育局一案中,家长A.R.认为学区没有为自己的残障孩子提供适当的免费公共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所以把孩子转到私立学校上学,家长提起诉讼要求学区支付孩子在私立学校的学费。

公立学校学区认为:1)A.R.根本无法支付学费,自从孩子转到私立学校以后,家长就没有支付过学费,而且私立学校并没有要求支付学费。2)学区认为,因为私立学校没有执行入学合同,所以无权再要求支付学费,而且入学合同本身就是假的。3)学区认为A.R.根本就没有考虑将孩子送到公立学校上学。

针对以上三点,纽约南区法院一一进行了反驳:第一,根据此前的判例,家长没有能力支付私立学校的费用,不代表残障孩子接受FAPE的权力被剥夺。第二,家长相信自己可以告赢教育局,并不表示家长就确信自己没有义务按合同支付学费。因此,合同并不是假的。第三,南区法院认为,学区关于A.R.“没有考虑把孩子送到公立学校”的说法,象是在用读心术。更重要的是,法庭认为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考虑公立学校的同时,希望孩子上私立学校,与完全不考虑就送到私立学校是不同的。最后,南区法院支持了A.R.的起诉,裁定公立学区要支付A.R.把残障孩子安置到私立学校的费用。

残障孩子受教育的规定

《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DEA)于1990年10月30日由乔治·布什总统签署,是全美范围内残障儿童教育的基本依据。

根据IDEA的规定,如果学校能够提供FAPE,家长将孩子安置到私立学校时,法律不要求学校支付私立学校费用。但如果学校无法提供FAPE,或者是家长不满意学校提供的FAPE,则学校有可能要支付私立学校费用。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况:1)公立学校认定其本身无法提供适当的免费公共教育时,必须选定私立学校代为提供此项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家长不需付费。2)家长可以随时安排孩子从公立学校转到私立学校就读。某些情况下,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机构支付私立学校安置补偿费用。家长有几个选择,一是向个人化教育课程(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小组表达不同意所提供的IEP和安置方式,并希望由学校机构支付补偿费用。二是在孩子从公立学校转出的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学校自己不同意IEP和安置方式,希望学校补偿私立学校的学费。如果公立学校要求在这十天之内对孩子进行评估,但家长拒绝,则学校可能拒绝补偿。如果家长希望学校支付全部补偿被拒绝,则需要举行公证。三是学长家长选择让孩子自费就读私立学校,则不再享有特殊教育服务的权利,但学校机构可能可以提供部分服务。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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