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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餐馆 经理亏空公司的钱

故意黑钱累债 不受破产法豁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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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编译报导)民事官司向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王建荣和柯韶在2003年末商量合伙开餐馆,餐馆运营两年以后,王建荣发现柯韶从公司黑钱,后者则想将王建荣排除出局。王诉诸诉讼,要求清盘餐馆,并要求柯韶补偿亏损。法庭裁定柯韶偿还损失31.6万元,这时,柯韶申请了个人破产希望免除债务。在破产法庭上,王柯双方各执一端,破产法庭认为:1)从多个方面来判断,柯韶不可信。因为他不可信,所以他所提供的证据都不可信。2)作为专业的经理,柯韶在经营餐馆时连起码的记录都不保存,这不符合专业经理的做法。法庭由此判断,柯韶这样做是为了更方便自己黑公司的钱,因此判定柯韶是故意亏空公司的钱。根据破产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故意亏空公司的钱导致的债务,即使申请个人破产也不可以免于追讨,所以破产法庭指出,将作出有利于王建荣的裁决。

案件名:王建荣诉柯韶(债务人),Wang v. Ke (In re Ke)
案件编号:No. 09-50132,美国破产法庭纽约北区法庭2013年8月14日讨论

合伙开餐馆生纠纷

2003年末,王建荣和柯韶(债务人)商量共同在纽约州伊萨卡(Ithaca)建立一家中国餐馆,2004年1月,在纽约市一位会计的帮助下,王和柯共同开了餐馆,名为“和平食品公司”(Peace Food Inc.),和品食品在2004年5月26日开业。除了债务人柯韶以外,和平食品的最初股东还包括王建荣、王的前妻徐佩玲、王乔治、柯韶的前妻李润文、李润文的兄弟龙国强。开始的时候,徐佩玲担任记账员和出纳,王建荣担任经理,李润文担任出纳,龙国强和王乔治任主管。

餐馆在2004年开业以后,股东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矛盾,起因有二:一是柯韶要雇佣自己妻子的兄弟龙国强,龙是非法移民。二是王建荣要求债务人提供自己(王)投资公司的证明,同时要求提供公司的支出记录,被柯韶拒绝。最关键的是,王建荣发现债务人开出了两张共计5,000元的支票,并在公司兑现,这种做法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发现了之后,王建荣于2004年9月26日召集了股东会议,根据会议记录,会议确认了约5,000元的不明支出,这些支票兑现给了柯韶。柯韶承认自己对这5,000元负责,并承诺会在2004年底之前将这些钱补回。柯韶请求公司股东的原谅,并表示如果不把这件事情披露出去,他愿意把经理的位置让给其他股东。股东会议上还批评了柯韶雇佣非法移民龙国强的做法,以及退税、账目上的不当行为,柯韶坚持说自己这?做是为了股东的利益,并表示自己愿意担这些风险。

在9月26日的会议之后,柯韶也在自己的律师办公室开了两次股东会,在会上他试图取代王建荣成为和平食品的董事长,会议记录显示大家一致同意让王建荣下台。王建荣则在证词中表示,自己愿意让出董事长的位置,是因为其他股东威胁说如果他不让位的话,就不让他再参与和平食品公司。2005年1月31日,柯韶发出了会议通知,准备在2月11日召开会议,打算免去王建荣的董事长职务,但这一次会议没有发生,因为审判法庭没有批准这次会议。

在各方关系迅速恶化以后,王建荣向纽约州高级法院成功申请了将和平食品司法清盘,除此之外,王建荣对柯韶提起了另外一个诉讼,指控后者:1)违反纽约商业企业法717(a)条,偷盗或亏空公司的钱;2)违反纽约商业企业法720条,为了转移公司的钱做假账;3)要求债务人不再担任和平食品的经理和管理者;4)取消给龙国强和李润文的股份证书。纽约州审判庭发现,债务人提供的会计报告与和平食品的销售记录非常不匹配,同时,债务人提供给法庭的会计账目与提供给和平食品潜在买家的也不一样,买家在审判时出庭做证。基于所获得的证据,审判法庭裁定和平食品清盘,债务人柯韶对餐馆过去两年的收支负责,同时,法庭还裁定王乔治、李润文和龙国强手中的股份转移到债务人手中,最后只有王建荣和债务人柯韶是和平食品的股东。

法庭裁定债务人赔偿31.6万

在审判期间,债务人提供了一份新的账目,遭到王建荣的反对,债务人则提出要对债务问题进行简易裁决,也遭到法庭的反对,法庭认为,在2004年5月26日到2006年3月2日期间,债务人负责餐馆的日常运行,并对公司的收入的支出负有全责。法庭发现:1)债务人无法为餐馆的支付提供合法、适当的依据,债务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的2004年销售数据与年度退税表中的数据相去甚远;2)销售的账目与会计提供的支票账号变动情况、付税记录也不相符;3)法庭还发现,债务人曾经使用餐馆的1.14万元,用于支付个人的法律服务费。基于以上的发现,法庭认为债务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了公司资产的流失。

在确定了债务人的责任以后,法庭举行了两天的损失听证会(damages hearing),听证会后,法庭规定债务人对损失有责任,并需偿还以下损失:1)使用公司的钱支付债务人个人律师费的部分,1.1万元;2)因为餐馆没有盈利带来的利润损失,以及连带的利息,共23.5万元;3)王建荣在本案中的律师费,7万元。在听证过程中,法庭发现为债务人和李润文提供的股权证书不合理,所以取消了两人的股权证书,只剩下王建荣和徐佩玲是和平食品的股东。

在法庭裁决之后,债务人柯韶提出抗议,认为:1)法庭的利润计算方式不合理,法庭使用了餐馆收入乘以30%标准利润率的办法,获得了债务人应当偿还的利润金额;2)债务人也不同意关于餐馆所有者关系的裁定,认为法庭过度依赖一些专家的证词。在提出以上上诉的同时,债务人申请了个人破产(第7章破产保护),希望免除债务。接下来,破产法庭讨论柯韶是否可以免除债务。

庭上各执一端 可信者胜

根据王建荣的证词,2004年1月,和平食品的股东在王建荣家开会,会议定下了合作协议(类似公司的章程),根据王建荣的证词,合作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王建荣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准备退税记录。在餐馆建设期间,王建荣负责收集餐馆的投资,购买餐馆需要的设备,包括中国式烤箱、快餐设备等。

2)重要事务,如雇佣,必须通过董事会,任何人不可能将公司的钱或财产带回家,不管出于任何理由,公司购买保险箱来保存过夜的现金、支付和重要的文件。

3)公司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才可以报销,超过500元的报账要经两位和支付不相关的董事同意方可报销,同时要写明具体用途。

4)如果某一股东需要开出超过1,000美元的支票,至少需要两个与这笔支出不相关的股东签字同意。

5)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司的钱用于个人的用途。

6)如果发现有股东偷公司的钱或者亏空公司的钱,给公司带来损失,在警告后若拒绝立即还回公司的钱,股东身份应当取消,该股东可以收回投资的钱,但必须先扣除该股东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但是债务人否认自己签了合作协议,并表示根本就没有在2004年1月开这样一个会。(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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