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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餐馆 经理亏空公司的钱

故意黑钱累债 不受破产法豁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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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编译报导)民事官司向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王建荣和柯韶在2003年末商量合伙开餐馆,餐馆运营两年以后,王建荣发现柯韶从公司黑钱,后者则想将王建荣排除出局。王诉诸诉讼,要求清盘餐馆,并要求柯韶补偿亏损。法庭裁定柯韶偿还损失31.6万元,这时,柯韶申请了个人破产希望免除债务。在破产法庭上,王柯双方各执一端,破产法庭认为:1)从多个方面来判断,柯韶不可信。因为他不可信,所以他所提供的证据都不可信。2)作为专业的经理,柯韶在经营餐馆时连起码的记录都不保存,这不符合专业经理的做法。法庭由此判断,柯韶这样做是为了更方便自己黑公司的钱,因此判定柯韶是故意亏空公司的钱。根据破产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故意亏空公司的钱导致的债务,即使申请个人破产也不可以免于追讨,所以破产法庭指出,将作出有利于王建荣的裁决。

案件名:王建荣诉柯韶(债务人),Wang v. Ke (In re Ke)
案件编号:No. 09-50132,美国破产法庭纽约北区法庭2013年8月14日讨论

庭上各执一端 可信者胜

根据王建荣的证词,2004年1月,和平食品的股东在王建荣家开会,会议定下了合作协议(类似公司的章程),根据王建荣的证词,合作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王建荣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准备退税记录。在餐馆建设期间,王建荣负责收集餐馆的投资,购买餐馆需要的设备,包括中国式烤箱、快餐设备等。

2)重要事务,如雇佣,必须通过董事会,任何人不可能将公司的钱或财产带回家,不管出于任何理由,公司购买保险箱来保存过夜的现金、支付和重要的文件。

3)公司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才可以报销,超过500元的报账要经两位和支付不相关的董事同意方可报销,同时要写明具体用途。

4)如果某一股东需要开出超过1,000美元的支票,至少需要两个与这笔支出不相关的股东签字同意。

5)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司的钱用于个人的用途。

6)如果发现有股东偷公司的钱或者亏空公司的钱,给公司带来损失,在警告后若拒绝立即还回公司的钱,股东身份应当取消,该股东可以收回投资的钱,但必须先扣除该股东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但是债务人否认自己签了合作协议,并表示根本就没有在2004年1月开这样一个会。

同时,王建荣还表示,2004年2月又在自己家里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上商定:

1)根据柯韶的建议,董事会同意在餐馆开业以后,不再负责公司的运营,因为他工作日要在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经理柯韶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包括雇佣、退税、记账(包括支付记录)。

2)在每年年底分红,分红比例根据各个股东的股份确定。

柯韶再次否认召开了这样一次会议,柯韶指出,在公司运营以后是开过几次会,但2004年1月和2月这两次会议是伪造的。王建荣请专家作证,证明协议上柯韶的签字是真实的,并不是造假。审判法庭也判定这些文件是真实的,但是审判法庭没有在裁决中依赖这些文件,因为无法判断这些文件是否为了餐馆运营而准备的。

在双方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什么是决定采证的因素呢?从下面破产法庭的讨论可以看出:可信者胜。

故意欺诈产生的债务不可豁免

美国破产法庭纽约北区法庭认为,破产法为债务人提供“新的开始”,根据此前的判例(Grogan v. Garner),这种“新的开始”只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但是破产法不豁免一些债务,包括那些在任职期间欺诈或亏空公司的钱导致的债务。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在最近的意见中(Bullock,133 S. Ct. at 1758-59),强调了“心态问题”,表示因欺诈或亏空产生的债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是有意所为、明知故犯,则亏空公司的钱导致的债务是不可以免于追讨的。破产法庭的两点意见是最关键的。

●债务人有信任问题

审判法庭做出的裁决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二是债务人不可信。比如说,在审判开始时,债务人假装自己有语言障碍,并请示使用法庭的翻译,但是随着审判进行,法官发现债务人对于证据和问题的理解显然比他表现的要强。所以,法庭认为债务人使用翻译是一种手法的技巧。在其他方面,债务人也让法庭对他缺乏信任。因为他缺乏信任,所以法庭无法采信他的证词。

●债务人属于故意亏空公司的钱

法庭认为,债务人亏空公司的钱是故意的,因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商业人,非常清楚现金管理、委托责任,但实际上他连餐馆运营的记录都没有,这表明他这?做是故意的,目的是让自己方便从公司拿钱。

基于以上愿因,破产法庭认为王建荣已经证明了债务人属于故意亏空公司的钱,王建荣基于破产法523(a)(4)款的申诉是合理的,法庭将做出有利于王建荣的判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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