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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有子女者禁收养陆子女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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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4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712号解释,两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子女部分违宪。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提到,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不得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

一名男子想收养大陆配偶与前夫所生的小孩,遭法院以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驳回;另名李姓大陆地区女子嫁来台湾后离婚,想收养已在大陆地区收养的孤儿,也遭法院驳回。两人分别声请释宪,大法官合并审理。

大法官认为,收养子女自由攸关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人格自由发展,宪法强调人民婚姻与家庭应受制度性保障,且台湾地区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有助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等,认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相关规定,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收养子女自由的意旨,也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

大法官宣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其中有关“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部分,即日起失效,意即日后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若想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不会再被此规定挡在法院外。

本次计有大法官苏永钦、黄茂荣、陈碧玉、陈春生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叶百修、罗昌发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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