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TVB高层陈志云涉贪污上诉案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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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孙青天综合报道)香港律政司就(TVB)陈志云,涉收受利益的案件提出上诉,昨日在区域法院续审。法庭表示只会审理法律观点,不会传召新证人。

无线电视前电视广播业务总经理陈志云及其前助手丛培崑到庭应讯,是次审讯主要针对09年奥海城的除夕倒数活动。原审法官潘兆童于前年9月的裁决认为,无线默认陈志云从奥海城收取酬金,并将这点作为陈志云合理抗辩的理由,因此裁定陈志云无罪。但上诉庭则认为辩方没有提出这方面的立场,因此发还重审。

控方主要提出8个法律争拗点,包括即使无线知道奥海城会向陈志云提供报酬,但不代表容许陈志云接受该笔款项。陈志云接受该笔款项,即属受贿。控方认为当时法官的判断有误,应判陈志云有罪。

原审法官则质疑,陈志云当时为无线的业务总经理,并非艺人。根据奥海城及无线的共识,奥海城是用其它方法邀请陈志云,当中必然涉及向陈志云付款的细节,他认为无线没有不知道有关内容的可能。法官又指陈志云曾8次向公司申报出席其它活动,全部获批,质疑控方没有足够证据显示陈志云隐瞒收受利益,极其量属于没有申报。法官又说陈志云主持过多集电视节目,甚具知名度,不必依靠免费出席活动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控方则认为陈志云不申报,只是因为他不在乎,认为自己独大,可以绕过手续。

而辩方律师则指,无线制作部有就有关节目与奥海城开会,在制作费用文件中亦有列明陈志云将以嘉宾身份出席活动,没有证据显示陈志云有隐瞒,又说陈志云当日以嘉宾身份出席活动,情况与另一艺人黎耀祥相同,而黎耀祥亦有收取酬劳,相信奥海城及陈志云均将节目视作商业活动,并相信涉及金钱酬劳。

辩方表示,无线电视一直知道陈志云曾利用名人身份赚取酬劳,对此态度一直宽松,而无线前副董事总经理陈祯祥过往亦只是关注陈志云会否花太多时间于外间工作,却并没有提出反对。

陈志云因在出任无线电视总经理期间,收取11.2万元作为出席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酬劳,早前被控以代理人身份接受利益,原审被判无罪,但律政司不服上诉,因此发还区域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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