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金月花:中国黑暗信访现状(15)

——两会代表不能漠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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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21日讯】全国两会马上就要开始,笔者建言两会代表行使自己的职责来完成自己对百姓应尽的义务!我们希望以自己的诉求实现来验证两会代表为民建言的诚意,虽然我们在过去多年中每每对两会代表报极大希望却失望告终,可在习近平总书记“苍蝇老虎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豪言壮语的激励下再相信两会代表一次。

金月花是上海市民,原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乡五星村何夏31号,该私房建造于80年代末,独立楼房,总建筑面积372.86平方米,拥有上海市农村永久宅基地使用权222.6平方米。金月花依法注册了“何夏综合经营部”,经营多种五金、建材、电器、杂货(五证齐全;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国税、地税),拥有合法经营权。2000年10月,被上海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及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哄、吓、诈、骗等手法迫使我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货币安置协议,仅以58平方米居住面积以每平方米1800元进行货币安置,而对372.86平方米营业面积及22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未给予分文补偿安置。

各地民众以各种方式要求代表们不能漠视职责(访民提供)

上海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一、1992年开发商非法征用基本农田356亩,2000年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任何法律文书便对该土地上的农户非法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1992年圈地到2012开始动工闲置荒芜耕地多少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部关于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1991年7月8日发布),第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该协议是在2000年10月17日签订,而房屋拆迁许可证闵房地拆许字(2000)第33号是在2000年11月28日颁布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备拆迁人身份的标志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就是拆迁期限,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自然的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拆迁期前或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拆迁单位并不具备拆迁人的身份,协议自然无效。房屋拆迁许可证,上面拆迁人是上海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而拆迁实施单位是闵行区市政建设总公司。而来与我签订安置协议的却与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风马牛不相干。

三、依据2000年1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闵房地(2000)269号文,明确规定本基地不能参照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执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而必须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该协议第三条按《试行办法》安置补偿是明显的欺诈,更何况该协议上面无拆迁人名称,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编号,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协议无法律效力!

四、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沪房地[2001]673号明确规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铺是房屋所有者主要赖依生存的手段,拆除商铺就等于拆除了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因此,对商铺的补偿安置不仅关系到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补偿,而且还涉及到许多其他的相关问题。

五、依据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997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个体工商户沿街底层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的性质,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

六、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律规定,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进行房屋拆迁。依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第59号文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本人从未与任何人、任何部门办理过征地登记。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闵行地区大搞非法动迁活动,而行政主管部门却熟视无睹,同流合污。

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101123005613,本人依法注册“何夏综合经营部”营业面积2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22.6平方米,但在协议中未作任何补偿安置。

八、2000年10月3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市政(2000)第0754号文明确规定,凭本通知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拆迁房屋许可证,并没有赋予其行政许可,可以先动迁后办证。

九、在2000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用[2000]第694号)文也明确规定上海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凭本通知办理动拆迁,工程审照等手续,也没有赋予其没有行政许可就可以先动迁后办证。

十、 依据莘闵轻轨交通线(北桥站—金平路站)住宅动迁安置计划及方案的拆迁方案中铁路以南:只有货币化安置,何来选择?何来自愿?

金月花为此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投诉、控告、申诉都无果而返,无奈之下被逼进京告御状,却又遭受上海闵行区政府疯狂打击报复,曾屡次无故遭受非法拘留和闵行区政府私设的黑监狱关押、抄家、侮辱、扒光衣服等等,在里面受尽折磨,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个荣誉头衔,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橡皮图章。代表的使命不是举举手,鼓鼓掌,说几句漂亮的话,也不仅仅是提几个建议,而是要行使国家宪法赋予你们的权力。我们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只希望能平安过日子、不求大富大贵,可事实证明我们被腐败所迫不能好好过日子。

两会代表们,我们不想下跪、不想打条幅、不想北京地方两地奔波、不想写告状信,请你们依据国家黑暗信访现状建言中共来保障我们的基本公民权利!也请中共珍惜自己的执政党地位,给我们安稳的好好过日子!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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