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属人主义”的税制,只要是税法上的“美国人”,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都要向美国政府缴所得税,其全球财产均在美国遗产和赠与税的课税范围内。
林清吉表示,美国税法中没有“不知者无罪”,即使是被家人当作“人头”得到的赠与,一旦知晓都要申报。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外资产中,所以华人朋友需要对相关规定FBAR和FATCA做更详细的了解。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FBAR)
FBAR 的目的是为确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报,并且追查境外金融机构所开账户是否完整揭露。只要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符合税法183天规定的税务居民,税务年度中海外账户金额超过1万美元,哪怕该年内只有1天超过1万元,都要申报。
何谓海外金融账户:境外个人或法人的银行账户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及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纳税人在此账户拥有财务利益,或拥有签名权。
申报FBAR的表格:TDF90-22.1表。
报送对象:美国财政部位于底特律(Detroit)的处理中心,需要将表格邮寄或快递至此中心。
申报截止时间:每年6月30日,FBAR的申报不能延期,必须要在6月30日前完成。
FBAR与1040表的关系:FBAR不需要跟个人申报联邦所得税申报(1040表)一起申报。不过,如果纳税人海外账户有利息所得,在申报1040表时则必须申报附表B。在该份附表的第三部分就会询问纳税人利息所得的来源,是否为外国账户或信托“Foreign Accounts and Trusts”,若有相关利息所得,则勾选“是”,如此,就意味着纳税人还必须在6月30日前申报FBAR。
FBAR与3520表的关系:如果美国纳税人的海外账户资产来源是接受赠与,那还需要申报美国人接受国外赠与的申报表3520表。
林会计师表示,表面上看,FBAR似乎只是要纳税人报告海外金融账户资产,但与之连带的填报其他税表,如1040和3520表,是重点。FBAR在开始也是由国税局负责,在1976年受水门事件影响,收回至财政部。无论是国税局还是财政部,他们更感兴趣的,都是想知道纳税人如何获取的海外这笔钱,以及这些钱是否产生了收益所得。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FBAR是要求美国纳税人个人报告特定的海外金融资产,FATCA则是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主动提供美国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可谓双管齐下。只要海外金融资产的合计价值超过5万美元,就必须申报。
填报表格:8938表。
8938表与1040表的关系:两表一并在报税季节,4月1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
8938表中需填报的特定资产:1)在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保管账户;2)非美国发行的股票/有价证券,不论是否已上市;3)以投资目的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契约,而该商品的发行人或交易对手不是美国机构/美国人;4)持有任何非美国企业的所有权。
FBAR与FATCA的关系:FATCA要求揭露的特定海外金融资产与FBAR有重合之处,但也有差异。根据林会计师的讲解, FATCA要求纳税人申报的海外资产项目更多,除金融账户外,还包括个人持有的外国公司股权,不论是否为上市股票。若一个美籍受益人持有国外信托低于50%的受益权利,不需要申报FBAR,但如果该收益权利并同其它特定海外资产的价值超过了5万美金的门槛,就须遵照FATCA的规定,填报8938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