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骏:警察暴力在美国的管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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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09日讯】上次谈到美国旧金山湾区居民、黑人奥斯卡‧葛兰特(Oscar Grant)被捷运地铁的白人警察射杀事件。其中,警察梅瑟尔(Johannes Mehserle)声称是想拔电击枪,结果拔错了而用了真枪。梅瑟尔最后被判过失杀人两年,捷运地铁最后以赔偿150万给葛兰特家人了结了民事诉讼。

这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事件。其实,在许多场合,警察的违法行为是有法律管的。比如,2003年,奥克兰市的两名警察去参加一个反伊拉克战争的活动,结果他俩被选中当了反战活动的头。奥克兰市警察还多次被控告取得搜索证时违法;2011年在对付“占领运动”时,警察被告了1,000多次。因为法庭与警察是独立的,这些控告在法庭上也有效果,为此市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过去10年中,奥克兰市警察一共赔偿了6,000多万美元,是加州所有城市之冠。

对于警察的限制还有许多方面。比如,最近在旧金山市成为热点讨论的是有关警察配备非致命武器电击枪的问题。

在许多场合,警察也必须自卫,比如面对一个拿着刀或枪的醉鬼向你冲来的时候。所以,警察都配许多武器,他们有致命的长枪、手枪;还有非致命电击枪、辣椒水、警棍等。

电击枪,或者电击眩晕枪,也叫泰瑟枪,是一种电击武器。击中目标之后会通过导线向目标施以5万伏特的电击,每次持续5秒钟,可令目标失去抵抗能力。

通常电击枪的使用让警察避免使用致命武器来制服持刀或有暴力倾向的嫌犯、酒鬼、或精神病人。有许多场合,使用枪会使人致命或伤残;但是,使用辣椒水、警棍可能又制服不了对手,有时警察还可能会吃亏。电击枪被认为是弥补这一缺陷的合适的选择。

但是,旧金山市比较特殊,在美国许多大城市的警察都拥有电击枪的今天,要通过让警察拥有和使用电击枪还是一件难事。这项议题在旧金山已经讨论多年,而且看来也不是容易被大家接受。

去年底,警察局长苏尔(Greg Suhr)又一次提出让旧金山警局配备少量(100只)电击枪的建议,结果又被一些市民反对。旧金山警察委员会会举办三次社区会议听取市民反映,最后一次将在2月11日,尔后作出一个决定,看是不是同意警察局长的提议。

电击枪的支持者提出的数据说明电击枪可以降低警察的受伤、少射杀人。但反对者说,警察的暴力增加、对某些族裔和无家可归者使用电击枪的次数也会大大增加、电击枪也可能打死人等,也有的则是反对警察拥有额外的武器装备。

其实,从这些争论中,也看出一个极好的苗头来。也就是,在美国,警察的权力是被制约的。警察要使用过渡暴力或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是要被惩罚的,就是个电击枪的配备,也不是警察自己可以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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