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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灾害失踪死亡 拟改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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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灾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对因灾害失踪者,由现行检察官核发死亡证明书,改由法院裁定确定死亡及死亡时间。

内政部表示,现行灾防法第47条之第1项规定,人民因灾害而失踪,检察机关经详实调查确已死亡且未发现尸体者,可径行核发死亡证明书,但考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保障不足,有侵犯司法权疑虑,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灾害防救法”第47条之1修正草案,对因灾害失踪者,有事实确认已因灾死亡、而未发现其尸体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声请,确定其死亡及死亡时间;声请应在灾害发生后1年内提出。

修正草案还规定,法院准许裁定声请的公告期间定在3周以上、2个月以下,让失踪人家属能尽快办理后续理赔、抚恤等以应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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